溢卸進境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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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溢卸進境貨物[1]
溢卸進境貨物是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的貨物,或者多於進口載貨清單、提單、運單所列數量的貨物。但是在國際貿易管理中按進口合同列明的溢短裝條款規定的溢短裝比例內所多裝進口的貨物不包括在內,只有超出合同規定的溢短裝條款的比例而多裝的貨物才屬於溢卸進境貨物。
由進境運輸工具載運進境並因故卸至海關監管區或者其他經海關批准的場所,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向海關申報進境的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情況屬實的,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境手續;或者由該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或者申報進口手續。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該貨物的收發貨人申請,海關批准,可以延期3個月辦理退運出境或者申報進口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①溢卸進境貨物由原進口貨物收貨人接受的,原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主管海關申報,並提供相關的溢卸貨物證明。如屬於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應提供有關的許可證件,海關驗核後按規定徵稅放行貨物。
②對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貨物抵補短卸貨物,應與短卸貨物原收貨人協商同意,並限於同一運輸工具、同一品種的貨物。如非同一運輸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間以溢卸貨物抵補短卸貨物的,只限於同一運輸公司、同一發貨人、同一品種的進口貨物。同時對上述兩種情況都應填報進口貨物申報單向海關申報。
③誤卸進境貨物,如屬於應運往國外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將誤卸貨物退運國外時,經海關核實後可退運至境外;如屬於運往國內其他口岸的誤卸貨物,可由原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進境地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也可以經進境地海關同意按轉關運輸管理辦法辦理轉運手續。
④對進口溢卸、誤卸貨物,原收貨人不接受或不辦理退運手續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國內進行銷售,由購貨單位向海關辦理相應的進口手續。
⑤海關對屬於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大宗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按照國際慣例掌握在貨物總量的±5%範圍內,但對原油、鋼材等大宗散裝貨物的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3%以內予以免證驗放。
①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屬於《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範圍的,由海關在變賣前提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的費用與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款中支付。
②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誤卸或者溢卸等貨物的所得價款,在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滯報金。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順序的相關費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③按照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不符合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不能證明對進口貨物享有權利的,申請不予受理。逾期無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還的,餘款上繳國庫。
④按照規定申請發還餘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為該進口貨物收貨人的相關資料。經海關審核同意後,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申報規定,補辦進口申報手續,並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不能提交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無證進口”的規定處理。
- ↑ 俞學偉.報關實務教程.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