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進決策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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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進決策理論是由美國政治學家和政策科學家查爾斯·林德布洛姆教授提出來的決策模式。這一理論是直接針對理性決策理論的缺陷,根據實際制定政策的特點,從“決策實際上如何做”而不是“應如何做”的角度出發建立的一套有自身特色的政策制定模式。
漸進決策理論的產生原因[1]
林德布洛姆認為理性決策理論存在著明顯的不足:首先,理性決策要求先有一個既定的問題,然後才有制訂方案、選擇方案和實施方案等階段。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決策者面臨的問題並非完全既定,同時面對既定的問題,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存在各種爭論,從而無法完全準確地界定問題。其次,理性分析並非萬能。對一項複雜的決策而言,分析永遠是無窮的,有時甚至還會造成錯誤。同時,在現實的決策模式中,由於受到時間和費用的限制,決策也不可能無止境地分析下去。最後,決策還會受到個人價值觀的影響。由於決策集團內部個人價值觀的不同,因而在進行方案選擇時就必然會出現意見的不一致,但僅依靠理性分析卻不能很好解決這一問題。
漸進決策理論的特點[1]
林德布洛姆在對理性決策理論分析批判的基礎上提出了漸進決策理論,其理論特點是:首先,主張漸進決策。林德布洛姆認為,政策的制定是在過去經驗的基礎上,經過逐漸修補的漸進過程來實現的。漸進主義者具有勇敢、應變和足智多謀的特征。其次,強調質量轉換。林德布洛姆認為,漸進決策看上去似乎行動緩慢,但它實質是決策效果累積的過程,是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其實際變化的速度往往要大於一次重大的變革。也就是說,漸進決策並不是不要變革,而是要求這種變革必須從現狀出發,通過變化的逐層累積,最終達到根本變革的目的。再次,追求穩中求變。林德布洛姆認為,漸進決策步子雖小,但卻可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穩定性,達到穩中求變的效果。決策上的巨大變革是不足取的,因為往往欲速則不達,會帶來諸多不適甚至是抵制,從而危及社會穩定。漸進的方式則比較容易獲得支持,可以達到穩中求變的目的。
漸進決策理論是一種靈活的和現實可行的決策制定模式,具有實用性,但它也存在一些明顯的缺陷,主要體現為它的保守性。一般來講,漸進決策比較適用於穩定和變動不大的環境,而一旦社會條件和環境發生巨大變化,需要對以往的政策進行徹底改變時,漸進決策理論往往很難發揮作用,有時甚至會對社會的根本變革起到阻礙效果。
漸進決策理論的基本形式[2]
林德布洛姆是漸進主義決策理論的代表人物,他提出漸進主義模式的三種基本形式:連續的有限比較型漸進主義、離散型的漸進主義和調試型的漸進主義。第一種模式是針對少量不同內容進行的改革決策模式;第二種是對動態之中的不同之處進行改革的決策模式;第三種是不同利益集團之間一直處於相互協調中的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在於並沒有一個主要協調者出現,只是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相互調試過程。漸進主義模式採用的形式多數是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相互妥協,通過協商、談判等形式達成基本的一致,因此該模式下的決策結果往往並不是絕對最優決策結果,即並不是對各利益集團而言都極為滿意的結果,卻是相對最優決策結果,以及經過妥協後達到的基本滿意的狀態。霍格伍德把漸進主義模式的主要特點概括為五個方面,“1、在已經知道現行的政策不能解決問題時,立法和行政管理者所採取的補救行動將傾向於漸進主義。”……2、決策者明確,幾乎沒有一個問題時能夠一勞永逸地解決。……3、極少有政策是能夠由某些個人,或者僅是一個機構所制訂。……4、當所需制訂的政策與決策參與者的利益相關時,代表不同黨派和利益群體的決策者不是魯莽的參與者,而是能夠通過談判、交易和妥協等方式相互做出調整。5、在大多數多元化的民主國家中,尋求一致意見被認為是有價值的。可見,漸進主義決策理論實現的決策結果一般是次優的結果。
漸進主義決策模式是一個能夠有效地解決矛盾、衝突和爭端的決策模式,但是它最大的弊端是可能帶來誰都不滿意的結果。漸進主義決策模式的結果帶有很大的滯後性,模式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決策過程,相互談判達成的又並非最優的結果,其間會有雙倍甚至多倍的時滯空間,不利於問題迅速解決,甚至可能帶來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