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决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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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决策理论是由美国政治学家和政策科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教授提出来的决策模式。这一理论是直接针对理性决策理论的缺陷,根据实际制定政策的特点,从“决策实际上如何做”而不是“应如何做”的角度出发建立的一套有自身特色的政策制定模式。
渐进决策理论的产生原因[1]
林德布洛姆认为理性决策理论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首先,理性决策要求先有一个既定的问题,然后才有制订方案、选择方案和实施方案等阶段。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决策者面临的问题并非完全既定,同时面对既定的问题,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存在各种争论,从而无法完全准确地界定问题。其次,理性分析并非万能。对一项复杂的决策而言,分析永远是无穷的,有时甚至还会造成错误。同时,在现实的决策模式中,由于受到时间和费用的限制,决策也不可能无止境地分析下去。最后,决策还会受到个人价值观的影响。由于决策集团内部个人价值观的不同,因而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就必然会出现意见的不一致,但仅依靠理性分析却不能很好解决这一问题。
渐进决策理论的特点[1]
林德布洛姆在对理性决策理论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渐进决策理论,其理论特点是:首先,主张渐进决策。林德布洛姆认为,政策的制定是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逐渐修补的渐进过程来实现的。渐进主义者具有勇敢、应变和足智多谋的特征。其次,强调质量转换。林德布洛姆认为,渐进决策看上去似乎行动缓慢,但它实质是决策效果累积的过程,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实际变化的速度往往要大于一次重大的变革。也就是说,渐进决策并不是不要变革,而是要求这种变革必须从现状出发,通过变化的逐层累积,最终达到根本变革的目的。再次,追求稳中求变。林德布洛姆认为,渐进决策步子虽小,但却可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稳定性,达到稳中求变的效果。决策上的巨大变革是不足取的,因为往往欲速则不达,会带来诸多不适甚至是抵制,从而危及社会稳定。渐进的方式则比较容易获得支持,可以达到稳中求变的目的。
渐进决策理论是一种灵活的和现实可行的决策制定模式,具有实用性,但它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为它的保守性。一般来讲,渐进决策比较适用于稳定和变动不大的环境,而一旦社会条件和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需要对以往的政策进行彻底改变时,渐进决策理论往往很难发挥作用,有时甚至会对社会的根本变革起到阻碍效果。
渐进决策理论的基本形式[2]
林德布洛姆是渐进主义决策理论的代表人物,他提出渐进主义模式的三种基本形式:连续的有限比较型渐进主义、离散型的渐进主义和调试型的渐进主义。第一种模式是针对少量不同内容进行的改革决策模式;第二种是对动态之中的不同之处进行改革的决策模式;第三种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一直处于相互协调中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并没有一个主要协调者出现,只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调试过程。渐进主义模式采用的形式多数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妥协,通过协商、谈判等形式达成基本的一致,因此该模式下的决策结果往往并不是绝对最优决策结果,即并不是对各利益集团而言都极为满意的结果,却是相对最优决策结果,以及经过妥协后达到的基本满意的状态。霍格伍德把渐进主义模式的主要特点概括为五个方面,“1、在已经知道现行的政策不能解决问题时,立法和行政管理者所采取的补救行动将倾向于渐进主义。”……2、决策者明确,几乎没有一个问题时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3、极少有政策是能够由某些个人,或者仅是一个机构所制订。……4、当所需制订的政策与决策参与者的利益相关时,代表不同党派和利益群体的决策者不是鲁莽的参与者,而是能够通过谈判、交易和妥协等方式相互做出调整。5、在大多数多元化的民主国家中,寻求一致意见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可见,渐进主义决策理论实现的决策结果一般是次优的结果。
渐进主义决策模式是一个能够有效地解决矛盾、冲突和争端的决策模式,但是它最大的弊端是可能带来谁都不满意的结果。渐进主义决策模式的结果带有很大的滞后性,模式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决策过程,相互谈判达成的又并非最优的结果,其间会有双倍甚至多倍的时滞空间,不利于问题迅速解决,甚至可能带来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