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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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地又稱“債務履行地”,是清償人履行債務的場所。在清償地履行債務的,發生清償的效果,在清償地外履行債務的,因不符合債的履行要求,不發生清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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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地依下列方法確定:
1、依當事人的約定而確定
當事人雙方對債的履行地點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就合同之債而言,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時進行約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進行約定。
2、依法律規定而確定
當法律對於債的履行地點有規定時,應從其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依習慣而確定
清償地還可以依習慣作法而確定。如在車站、碼頭寄存物品的,依習慣在寄存場所履行債務。
4、依債務的性質而確定
如不動產權利轉移的,應在不動產權利登記機關所在地辦理登記,轉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