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的社會福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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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的社會福利模式是普惠型和剩餘型兩種社會福利模式的綜合,既強調政府對公民的社會保障責任,又積極主張非政府部門、私營企業、社區和家庭在社會福利體系中發揮作用。在福利服務領域實行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關係。這種福利模式強調政府和市場在實施社會政策中的雙重作用,保證社會公平和經濟效率。在福利津貼和社會服務方面,這種模式既採用剩餘性的福利取向,為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社會保護;同時也在一些領域(如教育)推行普遍的社會服務,以確保公民的社會平等。
混合型的社會福利模式在社會福利政策採取的一種“中間道路”,其服務資源是以公私混合的模式承擔社會福利服務的責任[1]。
混合型的社會福利模式的優點[2]
發達國家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演變,主要經歷了由剩餘型福利模式向制度型福利模式再向混合型福利模式的轉變過程。在剩餘型福利模式下,貧困被認為是由於個人道德原因所致,接受救助或福利是恥辱的象徵。在這一理念下,國家所施行的社會救助標準較低,只保證窮人最基本的生存,並且對救助對象實行嚴格規管,因此被社會褔利學者廣泛詬病。進入制度型福利模式後,政府和社會對於貧困的觀點起了很大變化,致貧被認為主要是國家或社會的責任,因此在這一時期,國家對於貧困人口救助標準是比較規範、合理乃至慷慨的,不僅保障貧困人群的基本生存,還儘可能維護其個人尊嚴。但與此同時,各種問題也接踵而至,如國家財政不堪重負、福利依賴現象滋生。
因此,西方國家進入1970年代以來,不少學者在對“福利國家”模式的反思過程中,主張引進並實施被稱為“混合型”的社會福利模式,試圖既避免前兩種福利模式的弊病,同時保留兩種福利模式的長處。混合型福利思想的一個核心的觀點就是要提高福利的針對性和目標性。一方面,對於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者,要儘可能幫助其就業,而非給予高額救助;另一方面,對於存在特殊困難的人群,要給予更充分的救助和照顧,更好地保障其生存權。
我國近年城市低保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分類救助模型”所倡導的核心理念和“混合型”福利模式的上述觀點是相契合的,體現了我國社會救助理念的進步,它相對於過去低保工作中實施的“統合救助模型”是一個重大的超越。本文我們將根據民政部立項的2006年度重點課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範化程式研究”課題組調查取得的數據和資料,對我國城市低保制度改革過程中出台的分類救助辦法的運行狀況做比較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肯定這一辦法出台的意義及取得的進展的前提下,分析總結該辦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分類救助辦法的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