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導拍賣程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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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院主導拍賣程式原則[1]
法院主導拍賣程式原則是指整個強制拍賣過程,包括拍賣程式的啟動、進行、中止、終結均由法院決定。其法律表現是,法院與拍賣機構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從本質上看,該原則是由法院強制拍賣的國家強制性和目的的利他性決定的。
法院主導拍賣程式原則的作用[2]
法院在強制拍賣程式中的主導地位和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是否委托拍賣由法院決定;二是法院有權在出現中止事由時單方中止拍賣程式,如案外人對拍賣標的提出執行異議時,法院必須中止拍賣程式、審查執行異議;三是法院有權在出現終結拍賣事由時單方解除委托拍賣合同,終結拍賣程式,如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義務時,法院必須終結拍賣程式;四是法院有權對強制拍賣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如對拍賣機構進行的拍賣公告行為、拍品展示行為等進行監督;五是法院有權對拍賣結果依法進行審查,並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是否予以確認的裁定,如果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是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法院應當宣告拍賣無效。當然,法院的這些主導權並非法外的任意性權利,它們或者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或者是由法院與拍賣機構在委托拍賣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法院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誠實信用地行使這些權利,不得濫用,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然,法院主導拍賣程式原則並不是否認拍賣機構在委托拍賣合同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權利。拍賣機構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享有廣泛的權利,如請求法院予以配合的權利,請求法院依照約定及時、完全地給付拍賣佣金的權利,監督法院行使權利並提出異議的權利,等等。對拍賣機構享有的權利,法院不得非法限制和侵犯,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