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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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設置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在夫妻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 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法定財產制是法律預先設置而僅在無財產制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的一種夫妻財產制,是對約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係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本文僅就修訂後的法定夫妻財產製作一個大致的分析。
只要存在婚姻關係,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係。婚姻關係當事人要麼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係,要麼就直接適用法律關於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財產制的適用也是當事人對夫妻財產關係的一種選擇。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制度。
修訂前的《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一條不僅規定了法定財產制,還提到了財產約定製度,然而規定得很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中對法定財產制的具體內容做了很大的補充,共有十八條規定。長期以來,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實踐正是在這不到二十條的法律規範指導下進行的。
修訂後的婚姻法將13條改為第17條,第一款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只規定了一般的法定財產制,即婚後所得共同制,但卻沒有規定非常的法定財產制。非常法定財產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經過訴訟適用的法定夫妻財產制,通常是將原夫妻共同財產制「5」改設為分別財產制。設置非常法定財產制的目的是為瞭解決夫妻財產關係中的一些特殊複雜情況,以此來維護當事人和特定債權人的利益,保障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沒有規定,當一方基於正當合理的理由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而遭對方拒絕時,法律往往無法對該方予以保護。在此情況下,為達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其惟一選擇只有離婚,這對於婚姻關係的穩定是很不利的。如果設置非常法定財產制,則可以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
從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當夫妻一方個人破產時,另一方的債權人的債權就很難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設置非常財產制,在夫妻一方破產時,准許另一方的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請求人民法院通過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訴訟程式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分割其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交易安全。
非常財產制涉及夫妻財產關係的重大改變因而可能會對夫妻關係產生較大的影響。所以法律應嚴格限定請求適用非常財產制的申請人的資格,同時對當事人申請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法定理由進行嚴格規定。對夫妻一方來說,只有基於法定的正當理由,才有權申請適用非常財產制,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
對債權人來說,申請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則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嚴格的限制條件,即只有在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而且其是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債權人時,才有資格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下述情況可作為申請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理由:
(1)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經夫妻另一方的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宣告解除原夫妻共同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夫妻一方請求,人民法院應宣告解除原夫妻共同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①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連續分居一年以上的;
②夫妻一方受他方的虐待、遺棄的;
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
④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的;
⑤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共同財產的通常管理予以應有的協助,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夫妻他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
⑥夫妻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
⑦有其他重大是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