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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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債(Legal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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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這種分法是債的分類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的債。其主要包括: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
法定之債的法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債的發生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問當事人有無發生債的意思,即使當事人沒有此種意思,或者當事人事先約定不發生債的關係,在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時債的關係也當然地發生。其二,債的內容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例如,當不當得利發生時,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就產生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及其內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因而不當得利之債為法定之債。
另外,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締約上過失之債,都屬於法定之債。法律規定這些債為法定之債的理由各不相同。不當得利之債的設定在於使無法律上原因而發生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變動得到糾正,無因管理之債的設定在於獎勵互助行為並對善意干涉他人事務者給予一定的約束,侵權行為之債的設定在於彌補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受到的損害,締約上過失之債的設定在於使善意依賴他人的當事人不因依賴而利益受到損害,等等。
需要註意的是,法律對於債的內容的規定,對於債務人來說屬於強行性的規定,債務人必須履行,而對於債權人來說,由於債權人有放棄自己權利的自由,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放棄自己的部分請求權甚至全部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