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資本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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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資本所有制是指資本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發展的新形式。法人資本所有制是法人股東化的產物。
法人資本所有制的類型及特點[1]
具體來講,法人資本所有制存在兩種典型形態,它們分別是公司法人所有制和機構法人所有制。
(一)公司法人所有制及其特點
公司法人所有制,顧名思義,就是指以大公司為核心股東的法人股份資本所有制,這種所有制形態主要存在於日本。大體來講,公司法人所有制的特點主要有以下三點:
1.從持股主體看,公司法人和機構法人併列為大股東,其中公司法人股東居主導地位。在日本的大公司中,法人持股主體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大企業股東,也叫公司法人股東;一類是金融機構股東,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年金基金、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股東。就股權結構而言,包括公司法人和機構法人在內的法人股東已占有絕大部分股份。在1950一1988年間,日本個人股東(不包括外國人)的持股率從61.3%下降為2.37%,而作為法人股東的金融機構和公司法人的持股率則從35.5%上升為76.9%。到了90年代,法人持股仍占主體地位,1990年在已發行的企業股票時價總額中,法人持股高達72.1%。
2.從持股形式看,法人股東持股具有相互交叉、環形滲透的特點。所謂相互持股,就其典型形態而言,是指A公司持有B公司、C公司...Z公司的股份;而B公司亦持有A公司、C公司...Z公司的股份;同樣Z公司也持有A公司、B公司、C公司??的股份。這樣,在A公司、B公司、C公司...Z公司之間就形成一個互相持股的網路。由於法人股東相互持股不是發生在兩個法人組織之間,而是發生於一群法人組織之間,所以法人股東相互持股在企業集團中最為普遍。企業集團是一種資本聯合體,其結構和運營皆不同於一般的個別職能資本,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新型的資本形態—法人資本。
3.從持股穩定性上看,法人股東持股的穩定性比較強。公司法人或機構法人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目的不在於享受企業的股息和紅利,而是為了防止被其他企業特別是外國企業控股,為了及時地從關係企業獲得信息,加強與對方的業務來往,保持長期穩定的交易關係。由於法人股東不以謀求股息和紅利或股票投機的好處為持股目標,因而不會受股市行情的左右而輕易地拋出股票,所以法人股東所持股票的市場流動性很低,穩定性較強。
(二)機構法人所有制及其特征
機構法人所有制是指以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體占有公司法人股份的所有制關係,這種所有制關係在英、美等國大公司中居多。其主要特征是:
1.從持股主體看,機構法人是大公司主要的持股者。在美國,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主要是機構法人,即人壽保險公司、年金基金、共同基金以及管理個人信托資金和年金的商業銀行信托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壽保險公司、共同基金將大眾零散資金彙集起來進行股票投資,投資量不斷增大。同時,隨著年金制度的普及,年金基金作為資產運用的方式也加入了證券投資的行列,而且其增長速度很快,這樣,就引起了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化,即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比重不斷上升並居主導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美國機構法人股東的持股比重僅為百分之十幾,70年代中期達到30%左右,80年代中期進一步上升到40寫,進入90年代發生了根本性轉變,法人股東持股比重首次超過個人股東而居優勢。1995年,美國機構法人股東擁有的資產達到10.2萬億美元,占美國全部金融資產的2%。1995年末,美國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交易股票額的比例已超過50%,在最大100家非金融公司中的持股率從1987年的46.6%上升到57.2%,在個別大公司中的持股率則已達到70%以上。這些數字表明,機構法人股東已經成為美國大公司名副其實的大股東了。在英國,機構股東也已成為大公司的主要持股者,機構股東的持股比例1963年僅為29.0%,1994年達到59.8%。
2.從持股形式上看,機構股東的持股均為單向持股,且以星座式持股為主。所謂星座式持股,就是每個大公司的股份往往被若幹個大機構法人股東所持有,相對於單個公司而言,這若幹個機構法人股東就成為具有共同利益的股東,它們聯合在一起,類似一個星座,集體對公司的運營實行制約和控制。在星座式控制模式下,公司A的股份主要被星座A所持有,公司B的股份主要被星座B所持有,而公司C的股份主要被星座C所持有,在這裡,公司A、公司B和公司C已不再是獨立存在的公司了,它們均被置於由大機構法人股東組成的利益星座的控制之下。顯然,利益星座式持股實質上就是機構投資者的集體持股,大公司可以不受星座中任意一家機構投資者持股的影響,但卻受以星座形式出現的機構投資者集體持股行為的影響,星座式持股是機構法人股東施加其所有者影響的重要制度安排。
3.從持股的穩定性看,機構法人股東持股穩定性有增強的趨勢。機構法人支配的資本大多屬於私人委托者的,機構法人代表其真正的所有者或者說委托人而進行證券投資。為了滿足委托人的利益要求,機構投資者必須密切關註股息和股價的變動,並據此作出保留還是拋售股份的決策。在持股額較小的情況下,機構投資者難以對公司經營事務施加影響,因而常常以拋售股票的方式表達對公司經營狀況的不滿,此時,機構法人股東持股的穩定性比較差。但是,隨著持股額的增大和持股比例的提高,機構法人持股的穩定性亦相應增強,機構投資者正逐漸向長期投資者轉化。據統計,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的平均周轉率約為55%,而大機構股東的股票周轉率僅為15%~20%,持股的平均年限已達2.5年。個別機構股東的股票周轉率更低,持股年限也更長。以加利福尼亞公共雇員年金基金為例,該機構90年代初有560億美元資產投資於股票市場,其持股年平均周轉率僅為10%,股份的平均持有期已達6至10年。
法人資本所有制與法人財產權的區別[1]
法人資本所有制的存在,是以法人持股從而成為股東為條件的,它與以法人管理者身份占有和支配公司的財產而形成的法人財產權有著本質上的區別。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l)法人的身份不同。在法人財產權制度中,法人只是公司資產的經營和管理者,他雖然可以直接支配和使用公司財產,但不擁有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和剩餘索取權;在法人資本所有制條件下,法人具有雙重身份,他既是法人組織自身財產的管理者,又以股東身份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成為大股東。
(2)法人財產權的性質不同。在法人財產權制度中,法人財產權是一種派生性所有權,最終所有權仍歸公司的股東所有;在法人資本所有制條件下,作為股東,法人享有所持股份的最終所有權,它構成了法人股東積极參与公司戰略決策,對整個公司的運營施加重大影響的制度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