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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本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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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资本所有制

  法人资本所有制是指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发展的新形式。法人资本所有制是法人股东化的产物。

法人资本所有制的类型及特点[1]

  具体来讲,法人资本所有制存在两种典型形态,它们分别是公司法人所有制和机构法人所有制。

  (一)公司法人所有制及其特点

  公司法人所有制,顾名思义,就是指以大公司为核心股东的法人股份资本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态主要存在于日本。大体来讲,公司法人所有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从持股主体看,公司法人和机构法人并列为大股东,其中公司法人股东居主导地位。在日本的大公司中,法人持股主体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大企业股东,也叫公司法人股东;一类是金融机构股东,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年金基金、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股东。就股权结构而言,包括公司法人和机构法人在内的法人股东已占有绝大部分股份。在1950一1988年间,日本个人股东(不包括外国人)的持股率从61.3%下降为2.37%,而作为法人股东的金融机构和公司法人的持股率则从35.5%上升为76.9%。到了90年代,法人持股仍占主体地位,1990年在已发行的企业股票时价总额中,法人持股高达72.1%。

  2.从持股形式看,法人股东持股具有相互交叉、环形渗透的特点。所谓相互持股,就其典型形态而言,是指A公司持有B公司、C公司...Z公司的股份;而B公司亦持有A公司、C公司...Z公司的股份;同样Z公司也持有A公司、B公司、C公司??的股份。这样,在A公司、B公司、C公司...Z公司之间就形成一个互相持股的网络。由于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不是发生在两个法人组织之间,而是发生于一群法人组织之间,所以法人股东相互持股在企业集团中最为普遍。企业集团是一种资本联合体,其结构和运营皆不同于一般的个别职能资本,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新型的资本形态—法人资本

  3.从持股稳定性上看,法人股东持股的稳定性比较强。公司法人或机构法人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目的不在于享受企业的股息和红利,而是为了防止被其他企业特别是外国企业控股,为了及时地从关系企业获得信息,加强与对方的业务来往,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由于法人股东不以谋求股息和红利或股票投机的好处为持股目标,因而不会受股市行情的左右而轻易地抛出股票,所以法人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场流动性很低,稳定性较强。

  (二)机构法人所有制及其特征

  机构法人所有制是指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占有公司法人股份的所有制关系,这种所有制关系在英、美等国大公司中居多。其主要特征是:

  1.从持股主体看,机构法人是大公司主要的持股者。在美国,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主要是机构法人,即人寿保险公司、年金基金、共同基金以及管理个人信托资金和年金的商业银行信托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将大众零散资金汇集起来进行股票投资,投资量不断增大。同时,随着年金制度的普及,年金基金作为资产运用的方式也加入了证券投资的行列,而且其增长速度很快,这样,就引起了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即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比重不断上升并居主导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美国机构法人股东的持股比重仅为百分之十几,70年代中期达到30%左右,80年代中期进一步上升到40写,进入90年代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法人股东持股比重首次超过个人股东而居优势。1995年,美国机构法人股东拥有的资产达到10.2万亿美元,占美国全部金融资产的2%。1995年末,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交易股票额的比例已超过50%,在最大100家非金融公司中的持股率从1987年的46.6%上升到57.2%,在个别大公司中的持股率则已达到70%以上。这些数字表明,机构法人股东已经成为美国大公司名副其实的大股东了。在英国,机构股东也已成为大公司的主要持股者,机构股东的持股比例1963年仅为29.0%,1994年达到59.8%。

  2.从持股形式上看,机构股东的持股均为单向持股,且以星座式持股为主。所谓星座式持股,就是每个大公司的股份往往被若干个大机构法人股东所持有,相对于单个公司而言,这若干个机构法人股东就成为具有共同利益的股东,它们联合在一起,类似一个星座,集体对公司的运营实行制约和控制。在星座式控制模式下,公司A的股份主要被星座A所持有,公司B的股份主要被星座B所持有,而公司C的股份主要被星座C所持有,在这里,公司A、公司B和公司C已不再是独立存在的公司了,它们均被置于由大机构法人股东组成的利益星座的控制之下。显然,利益星座式持股实质上就是机构投资者的集体持股,大公司可以不受星座中任意一家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影响,但却受以星座形式出现的机构投资者集体持股行为的影响,星座式持股是机构法人股东施加其所有者影响的重要制度安排。

  3.从持股的稳定性看,机构法人股东持股稳定性有增强的趋势。机构法人支配的资本大多属于私人委托者的,机构法人代表其真正的所有者或者说委托人而进行证券投资。为了满足委托人的利益要求,机构投资者必须密切关注股息和股价的变动,并据此作出保留还是抛售股份的决策。在持股额较小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难以对公司经营事务施加影响,因而常常以抛售股票的方式表达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满,此时,机构法人股东持股的稳定性比较差。但是,随着持股额的增大和持股比例的提高,机构法人持股的稳定性亦相应增强,机构投资者正逐渐向长期投资者转化。据统计,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平均周转率约为55%,而大机构股东的股票周转率仅为15%~20%,持股的平均年限已达2.5年。个别机构股东的股票周转率更低,持股年限也更长。以加利福尼亚公共雇员年金基金为例,该机构90年代初有560亿美元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其持股年平均周转率仅为10%,股份的平均持有期已达6至10年。

法人资本所有制与法人财产权的区别[1]

  法人资本所有制的存在,是以法人持股从而成为股东为条件的,它与以法人管理者身份占有和支配公司的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l)法人的身份不同。在法人财产权制度中,法人只是公司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者,他虽然可以直接支配和使用公司财产,但不拥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在法人资本所有制条件下,法人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法人组织自身财产的管理者,又以股东身份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成为大股东。

  (2)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在法人财产权制度中,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派生性所有权,最终所有权仍归公司的股东所有;在法人资本所有制条件下,作为股东,法人享有所持股份的最终所有权,它构成了法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对整个公司的运营施加重大影响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1.0 1.1 何自力.论法人资本所有制(A).海派经济学.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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