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操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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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操縱國(Countries Manipulate the Rate of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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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操縱國是指人為控制本國匯率,使其故意偏離本國經濟正常水平,從而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的競爭力。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規定,IMF執行董事會於1977年4月29日通過了一項旨在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的決議。該決議規定了三項原則:第一項,基金成員國有義務避免操縱匯率、操縱國際貨幣體系、阻礙其他成員國對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者不公平地取得優於其他成員國的競爭地位;第二項,如果外匯市場的紊亂情勢構成對成員國貨幣匯率的短期干擾,為消除這種紊亂的情勢,相關成員國必要時,應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第三項,此項干預應當充分考慮到其他成員國,包括所涉及外匯的發行國的利益。
認定是否操縱匯率,應從主客觀兩個層面分析:
(1)主觀要件,是指影響匯率的目的是為了產生阻礙其他成員國對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的結果,或者不公平地取得優於其他成員國的競爭地位。
(2)客觀要件有兩個層次。一是進行調控和影響的條件,包括三種情況:某成員國對其匯率的調整和政策改變與起主導作用的經濟金融情勢不相關,並將影響其競爭能力和資本長期流動的情況;某成員國對國際收支項下或經常性交易項下的資金兌匯或資金移轉重新增加限制、加重限制或施以長期限制時,沒有充分的經濟金融情勢作為依據;某成員國對資本國際流動實施不正常的鼓勵或限制的金融政策,超越了為實現其國際收支平衡所需要的範圍和程度。二是指行為的結果,指實施這些政策是否給其他國家的正當利益造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