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淹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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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水庫淹沒區[1]
水庫淹沒區是指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經常淹沒區和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庫洪水回水、風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產生的臨時淹沒區。
水庫淹沒區的確定[2]
1.水庫設計洪水回水計算及回水末端處理
(1)水庫設計洪水回水水麵線,應考慮水庫運行方式,按照壩前起調水位和入庫流量,計算回水水位。回水水麵線以壩址以上天然洪水與建庫後設計採用的同一頻率的分期(汛期和非汛期)洪水回水位組成外包線的沿程回水高程確定。
水庫設計洪水回水位的確定,還應根據河流泥沙特性、水庫運行方式、上游有無調節水庫以及受淹對象的重要程度,考慮10年~30年的泥沙淤積影響。
(2)水庫回水尖滅點,以回水水麵線不高於同頻率天然洪水水麵線0.3m範圍內的斷面確定;水庫淹沒處理終點位置,一般可採取尖滅點水位水平延伸至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的相應水麵線相交處確定。
2.設計洪水標準
(1) 淹沒對象的設計洪水標準,應根據淹沒對象的重要性、水庫調節性能及運用方式,在安全、經濟和考慮其原有防洪標準的原則下,在表1所列設計洪水標準範圍內分析選擇。如果選取其它標準應進行專門分析論證,以闡明其經濟合理性。
(2) 表1中未列的鐵路、公路、電力、電信、水利設施及文物古跡等淹沒對象,其設計洪水標準按照《防洪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規定確定。
淹沒對象 | 洪水標準(%) | 重現期(年) |
耕地、園地、牧區牧草地 | 50~20 | 2~5 |
林地、草地 | 正常蓄水位 | -- |
農村居民點、一般城鎮和一般工礦區 | 10~5 | 10~20 |
中等城市、中等工礦區 | 5~2 | 20~50 |
重要城市、重要工礦區 | 2~1 | 50~100 |
(註:牧區牧草地系指牧區、農牧區以畜牧業為主的人工草地。非牧區的草地及荒山、荒坡可按正常蓄水位。)
3.風浪、船行波淹沒區
系指包括庫岸受風浪和船行波爬高影響的地區。對庫面開闊、吹程較長的水庫,視庫岸地形地質、居民點和農田分佈等情況,在正常蓄水位的基礎上,考慮風浪爬高的影響,其影響範圍可按正常蓄水位滯留時段出現的5年~10年一遇風速計算的浪高值確定。船行波的爬高,按有關專業規範計算確定。
4.冰塞壅水淹沒區
按冰花大量出現時的水庫平均水位、平均入庫流量及通過的冰花量,結合河段封河期、開河期水情計算的壅水曲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