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性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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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性壟斷(Discriminating Monopo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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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古總的來說也反對歧視性壟斷價格制度,但是他將消費者剩餘原理引入歧視性壟斷價格的分析之中,並把它劃分成三級:
第一級歧視性壟斷價格是指“對全部不同的商品單位索取不同的價格,即每一單位實際所付的價格等於該單位的需求價格,沒有任何消費者剩餘留給購買者”。
第二級歧視性壟斷價格是指壟斷者根據消費者不同的購買數量,分別制定不同的價格,能夠部分地攫取消費者剩餘。
第三級歧視性壟斷價格是指壟斷者對其同一種商品在不同的消費者階層與集團中“多少能以某種特殊的標記分開”,從而確定不同的壟斷價格。
庇古認為,第三級在現實生活中是常見的(如鐵路貨運的運價,飛機的票價,報刊的訂價等幾乎就是視不同的對象確定不同的價格),第二級在現實生活中雖然也存在(如某些基礎設施),但卻十分少見。至於第一級歧視價格,“是很少可行的,因為形成市場需求函數的個人需求函數一般來說遠不會相同”,因此,第一級歧視價格“僅有學術上的意義”。為什麼呢?庇古說是因為第一級歧視性價格“將引起很大的成本與困難”。
庇古的所謂第一級歧視價格後來被羅賓遜夫人稱之為“完全歧視”,即威爾斯所指的帕累托最優狀態。
在完全歧視性壟斷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對每一產品的購買量是隨價格上升而減少的。假定壟斷者知道消費者的需求曲線,知道消費者在價格為$10 時願意購買一個單位產品,在價格為$7 時願買3 個單位產品,等等。如果消費者共購買4 個單位的產品,那麼壟斷者將對第一個產品定$10 的價格,對另外3 個單位產品定$7 的價格。由此消費者共付$31。而在單一壟斷價格下,壟斷者對4 個產品都只能定$7,消費者只需付$7×4=28。但在完全歧視價格下,消費者剩餘(31-28=3)則全部被壟斷者所占。
由此看來,在完全歧視下,壟斷產量的每個單位幾乎都需按不同的價格出售,因此,出售一個追加單位所增加的收入等於這一單位所售出的價格,這樣,產品的需求曲線就是壟斷者的邊際收益曲線。在平均成本不變或壟斷者不付租金而又沒有大規模經濟時,它就等於完全競爭下的產量,因為那時壟斷者的邊際成本等於完全競爭下的平均成本。在完全歧視價格制度下,壟斷者的平均收益可以直接從需求曲線求出來,它與消費者的平均效用曲線相等。我們知道,在沒有價格歧視的單一壟斷條件下,壟斷者的邊際收益曲線下的面積為總收益;而在“完全歧視性價格”的壟斷條件下,壟斷者的總收益是需求曲線以下的面積)。這樣,消費者的需求曲線實際上就等於邊際收益曲線,邊際收益實際就等於邊際成本,而邊際成本實際就是需求,其結果就等於完全競爭條件下的均衡,等於在資源配置中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
正如西方學者指出的,完全歧視性壟斷制度是一種極限,是極端的推理結果。在現實生活中要想知道每一個消費者對每一種產品的需求函數,要想知道全社會不同消費階層(集團)對不同消費品的需求函數,其成本必將高得驚人,高得足以使之成為“絕對”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