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競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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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正當競爭權[1]
正當競爭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參與公平競爭的權利,是商品經營者在經濟領域里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從民商法的角度看,正當競爭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民商權利的一部分,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派生的一種權利。一般而言,商品的生產經營者依法取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同時,也就取得了正當競爭權。經營權是正當競爭權賴以存在的前提。沒有經營權,也就無法參與競爭,更談不上正當競爭權。從正當競爭權的內容看,它涉及到專利、商標、科技獎勵、廠商名稱、服務標記、原產地名稱、貨源標記和質量標誌等知識產品,故應當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經營者的正當競爭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正當競爭權的基本內容[2]
正當競爭權,即競爭主體在市場上從事正當競爭活動的權利。其基本內容有:
(1)競爭範圍選擇權,是指競爭主體依法自主確定和變更經營範圍,併在其經營範圍內自主確定和變更經營項目和經營空間的權利。
(2)合同自由權,是指競爭主體依法自主選擇交易相對人,並且與其締結合同以設定相互權利義務的權利。
(3)交易促成權,是指競爭主體依法使用促銷或者助購手段,通過提供有利條件,以爭取交易相對人並達成交易的權利。
(4)無形財產支配權,是指競爭主體依法自主支配其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商譽等無形財產,以增強其競爭實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