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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匯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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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匯率機制(The European Exchange Rate Mechanism,ERM)

目錄

歐洲匯率機制簡介

  歐洲匯率機制1979年創立,旨在限制歐盟成員國貨幣的匯率波動

  歐洲匯率機製為成員國貨幣的匯率設定固定的中心匯率,允許匯率在中心匯率上下一定的幅度內波動。 據規定,歐盟新成員國在加入歐元區之前,應將其貨幣納入允許匯率在中心匯率上下15%的區間內波動的匯率體系,為時兩年。

歐洲匯率機制的成員國

  1979年成立之初,參與歐洲匯率機制的僅有前聯邦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及愛爾蘭八個成員國。其後,西班牙於1989年6月,英國於1990年10月,葡萄牙於1992年4月加入了歐洲匯率機制。

歐洲匯率機制的內容

  (一)歐洲匯率機制是一個實行固定的可調整匯率的多邊安排,它以歐元為一方,每個加入 ERM —Ⅱ的非歐元區成員國貨幣為另一方定出中心匯率,標準波動幅度為中心匯率的±15% 。在這個邊界上,成員國中央銀行ECB 用籌集的短期資金進行干預。干預原則上是自動的和無限制的,如果干預與價格穩定的基本目標相衝突, ECB 和成員國中央銀行可以中止干預。

  (二)在 ECB 與各非歐元區成員國中央銀行達成的有關匯率機制運作程式的協議中,利率的靈活運用、在匯率波動未達到邊界之前進行“邊界內協調干預”是歐洲匯率機制的重要特征。

  (三)歐洲匯率機制的基礎是歐盟非歐洲匯率機製成員國、歐元區成員國、 ECB和加入這一機制的成員國之間所達成的多邊協議。經過歐盟委員會的共同程式和經濟與財政部長會議的磋商,由歐元區成員國的財政部長、ECB 行長和參加歐洲匯率機制的非歐元區成員國的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共同決定非歐元區成員國貨幣對歐元的中心匯率和是否進一步縮小波動幅度。如果均衡匯率發生變化,參加歐洲匯率機制的各方,包括 ECB ,都有權提出重新安排中心匯率的建議。

  (四)歐洲匯率機制與通常的中間型匯率體制不同,它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有一個明確、可信的退出機制 (exit mechanism) ,這就是加入歐洲貨幣聯盟。參加歐洲匯率機制並保持匯率至少兩年穩定是加入歐洲貨幣聯盟的趨同標準之一,而經濟基本因素的趨同是可持續的匯率穩定的前提條件,可以為成員國執行財政貨幣政策提供一個標準,減少成員國經濟政策不確定性。只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經濟基本因素的穩固性,就可以比較好地應對投機對參加國貨幣的衝擊。

歐洲匯率機制的評價

  歐盟東擴後,加入歐洲匯率機制的國家也在擴大。歐洲匯率機制的穩定性主要取決於新成員國貨幣的穩定性,巴拉薩—薩繆爾森效應、信心過度(或不足)引起的投機衝擊是新成員國維持貨幣穩定的兩個主要挑戰。歐洲匯率機制可以使新成員國有更大的靈活性來維持匯率穩定,促進趨同標準的實現,

  但歐洲匯率機制並不是對稱的體系,它可能存在的問題在於,沒有在ECB與新成員國之間建立實質性的合作機制,沒有明確規定ECB在協助新成員國穩定匯率時應承擔什麼樣的干預義務,沒有明確規定成員國相互協調合作的義務。歐洲匯率機制的一些制度性不足,可能使得新成員國在處理巴拉薩—薩繆爾森效應時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在應對投機衝擊時力不從心。

  在現有制度安排下,減小歐洲匯率機制不穩定性風險的可行辦法就是提高加入成員國的質量,儘可能建議新成員國在基本完成相應的經濟改革與結構調整,建立與歐洲匯率機制相應的貨幣政策框架和匯率體制,實現基本趨同標準,以儘可能減少遭受違反匯率穩定標準風險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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