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汇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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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汇率机制(The European Exchange Rate Mechanism,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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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汇率机制1979年创立,旨在限制欧盟成员国货币的汇率波动。
欧洲汇率机制为成员国货币的汇率设定固定的中心汇率,允许汇率在中心汇率上下一定的幅度内波动。 据规定,欧盟新成员国在加入欧元区之前,应将其货币纳入允许汇率在中心汇率上下15%的区间内波动的汇率体系,为时两年。
1979年成立之初,参与欧洲汇率机制的仅有前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及爱尔兰八个成员国。其后,西班牙于1989年6月,英国于1990年10月,葡萄牙于1992年4月加入了欧洲汇率机制。
(一)欧洲汇率机制是一个实行固定的可调整汇率的多边安排,它以欧元为一方,每个加入 ERM —Ⅱ的非欧元区成员国货币为另一方定出中心汇率,标准波动幅度为中心汇率的±15% 。在这个边界上,成员国中央银行和 ECB 用筹集的短期资金进行干预。干预原则上是自动的和无限制的,如果干预与价格稳定的基本目标相冲突, ECB 和成员国中央银行可以中止干预。
(二)在 ECB 与各非欧元区成员国中央银行达成的有关汇率机制运作程序的协议中,利率的灵活运用、在汇率波动未达到边界之前进行“边界内协调干预”是欧洲汇率机制的重要特征。
(三)欧洲汇率机制的基础是欧盟非欧洲汇率机制成员国、欧元区成员国、 ECB和加入这一机制的成员国之间所达成的多边协议。经过欧盟委员会的共同程序和经济与财政部长会议的磋商,由欧元区成员国的财政部长、ECB 行长和参加欧洲汇率机制的非欧元区成员国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共同决定非欧元区成员国货币对欧元的中心汇率和是否进一步缩小波动幅度。如果均衡汇率发生变化,参加欧洲汇率机制的各方,包括 ECB ,都有权提出重新安排中心汇率的建议。
(四)欧洲汇率机制与通常的中间型汇率体制不同,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有一个明确、可信的退出机制 (exit mechanism) ,这就是加入欧洲货币联盟。参加欧洲汇率机制并保持汇率至少两年稳定是加入欧洲货币联盟的趋同标准之一,而经济基本因素的趋同是可持续的汇率稳定的前提条件,可以为成员国执行财政货币政策提供一个标准,减少成员国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只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经济基本因素的稳固性,就可以比较好地应对投机对参加国货币的冲击。
欧盟东扩后,加入欧洲汇率机制的国家也在扩大。欧洲汇率机制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新成员国货币的稳定性,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信心过度(或不足)引起的投机冲击是新成员国维持货币稳定的两个主要挑战。欧洲汇率机制可以使新成员国有更大的灵活性来维持汇率稳定,促进趋同标准的实现,
但欧洲汇率机制并不是对称的体系,它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于,没有在ECB与新成员国之间建立实质性的合作机制,没有明确规定ECB在协助新成员国稳定汇率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干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成员国相互协调合作的义务。欧洲汇率机制的一些制度性不足,可能使得新成员国在处理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时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在应对投机冲击时力不从心。
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减小欧洲汇率机制不稳定性风险的可行办法就是提高加入成员国的质量,尽可能建议新成员国在基本完成相应的经济改革与结构调整,建立与欧洲汇率机制相应的货币政策框架和汇率体制,实现基本趋同标准,以尽可能减少遭受违反汇率稳定标准风险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