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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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義務還可以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義務”,是指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原給付義務是指債的關係中原定的給付義務,又稱為第一次給付義務,如名犬出賣合同中,交付名犬及其有關證件均為原給付義務。
其主要情形有二:
1、因原給付義務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者不完全給付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
2、合同解除時所產生的恢複原狀義務。
通說認為,次給付義務是根據原給付義務而產生,債的關係的內容雖因此有所改變,但仍保持其同一性,即合同的效力依舊不變,不僅其原有利益及各種抗辯不因此而影響,就是其從屬權利 (如擔保)原則亡亦仍繼續存在。如果當事人之間因次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則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適用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