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紗統銷稅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棉紗統銷稅[1]
棉紗統銷稅是對統一銷售和調撥棉紗征收的一種稅,是我國於1951年和1952年實行的一個稅種。
棉紗統銷稅的歷史[2]
1951年4月,對中國花紗布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棉紗、棉布出售或第一次調撥時征收棉紗統銷稅,稅率6%。對市場上各廠商庫存之棉紗、棉布限期登記補稅,小型廠商棉紗存貨不滿1件(40捆),棉布存貨不滿l件(20匹)免補。台州於4月開始6月底清結,7月底補稅結案。中國花紗布公司台州辦事處補稅較多,公營補徵占68%,私營占32%。共補徵棉紗147件2389包,金額83078610元(舊幣);棉布l1390匹,金額80655370元(IEl幣),補稅163733980元(舊幣);全年征收17989.3萬元(舊幣,包括寧海,不含玉環)。
1953年1月,全國修正稅制時,棉紗統銷稅併入商品流通稅。
棉紗統銷稅征收辦法[3]
- 棉紗統銷稅征收辦法
1951年4月1日財政部公佈
第一條 為平衡財政收支,穩定金融物價,加強國防及經濟文化建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棉紗統銷稅一律按當地國營中國花紗布公司牌價征收,稅率6%。
第三條 棉紗統銷稅由中國花紗布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於出售或第一次調撥時向當地稅務機關交納之。
第四條 各地花紗布公司應逐日統計銷紗數量,並應每5日向當地金庫交納稅款一次,交款後須憑交款書向稅務機關換領正式收據。
第五條 為平衡稅負,調整紗布合法利潤,各公私廠商現存之棉紗、棉布,應於本辦法公佈後,依限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補稅,補稅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 凡違犯本辦法之規定者,稅務機關得依照貨物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之罰則處理之。
第七條本辦法由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