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培漁業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栽培漁業,就是利用大陸架開闢大規模的增養殖場,使漁業從單純捕撈轉向養捕結合的漁業,從整理漁場到設置人工孵化場、稚魚培育場、人工藻場、人工漁礁、放流、餌料培育以及收穫等一系列設備和措施的整個過程。[1]
我國栽培漁業面臨的問題[2]
1.一些重要的基礎工作滯後.大規模的種苗放流缺乏科學指導由於不能堅持對近海及灘塗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進行常規的動態監測,故在放流對象的選擇、放流種苗規格以及多品種放流種群、放流數量的配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如中國對蝦大規模種苗放流已持續多年,效果也十分明顯.但就整個海區而言,通過種苗放流,野生群體的資源量不僅未呈現明顯恢復和增長的跡象.80年代後期野生群體的補充量和親蝦數量反而大幅度下降。
2.放流地點的選擇、放流經費的落實以及產品的分配存在有行政管理制度障礙儘管我國開展的大規模種苗放流增殖和移植的種群都是屬於低投入、高產出的種類,但就總體而言,栽培是一項耗資和收益都很大的國有性事業,我國目前對海洋資源的管理由各級政府進行.但同一海區往往又分屬於幾個省份,在栽培漁業的投入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的前提下.地方各級政府在實行分稅制的情況下都有自身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由於栽培漁業具有極強的外部經濟效果,因而由此而導致各級政府的收益與成本不對稱,各級政府普遍缺乏投入的熱情。因此,放流工作往往難以長期堅持.這無疑會影響放流工作的連續性。
3.管理工作不力直接危及增殖業的發展在種苗放流的同時,如果不能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無專門機構對放流種苗進行管理.往往會由於非法違規捕撈、鹽田、養殖場進水納苗以及環境污染等因素對放流種苗構成威脅,最終影響放流效果。
解決栽培漁業問題的對策[2]
1.改變栽培漁業
目前的投入管理體制漁業資源有極強的流動性,不可能分割,只能交給不同單位和個人共同利用,是一種典型的共用資源,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非競爭性是指在不超過漁業資源承載能力的前提下,一個人開發利用共用資源而並不影響其他人從共用資源中獲取利益,這種性質源於共用資源的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是指全部有條件、有能力和意願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利用共用資源,可以自由進入和退出。不受產權關係的限制。
鑒於漁業資源的特殊屬性,栽培漁業只能由政府進行投入和管理。因為非競爭性使漁民(包括單個漁民和漁業企業)感受不到付費的壓力,非排斥性又意味著無論漁民付費與否,都可以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漁民不會因為付了費而比他人獲得更多的利益.也不會因為沒有付費而比他人獲得更少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漁民會產生一種期望他人為漁業資源的恢復投人成本而自己坐享其成的心理。作為一個理性的個人,由於他不能從栽培漁業的投人中獲得回報.因而他不願為栽培漁業投入。栽培漁業的經費投入以及栽培漁業的管理只能由政府統一進行。
此外,我們還應註意到共用資源是有層次性的有一些共用資源的受益範圍僅限於某個地區.其維護管理應由地方政府進行。跨地區的共用資源如漁業資源的投入從理論上講可由沿海各地區分擔經費.但往往需要相互協調,成本極高,矛盾重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在此種情況下,栽培漁業的投入只能由代表全體人民利益的中央政府進行。目前栽培漁業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皆源於此,要使栽培漁業在漁業資源的恢復以至增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就必須改變目前的投入管理體制,唯有如此才能使栽培漁業這項造福子孫的事業步人良性迴圈軌道。
2.加強科學研究工作.為栽培漁業提供理論指導
科研工作滯後尤其是在放流種苗、放流對象缺乏科學指導已經嚴重束縛了栽培漁業的發展.在此我們要回答的第一個問題是應該選擇什麼樣的放流對象。栽培漁業要想獲得成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資源增加條件,也就是運用栽培技巧。漁獲對象的資源補充量是否比自然再生產時的產量更高:二是經濟上成立的條件,也就是說栽培漁業是否能收回投入在種苗生產等方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