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站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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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責任保險主要承保核電站所有人依照本國法律規定,因發生一般保險事故或核事故,包括運輸中的核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核電站所在國家法律規定,操作核電站設施的員工也屬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保險人一般也要將他們作為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保險人按一般事故和核事故分別擬定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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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1]
核電站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主要包括:
合同責任,即由被保險人按照其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應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損失;特大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戰爭、暴亂、恐怖行為、內戰、革命等政治風險;大氣、土地、水污染等污染風險;10年後才申報的損失;產品責任;遺傳疾病;正常損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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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菊,徐沈新.保險學概論.電子工業出版社,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