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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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覆審(Review of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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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發佈實施的現有標準(包括已確認或修改補充的標準),經過實施一定時期後,對其內容再次審查,以確保其有效性、先進性和適用性的過程。1988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標準實施後的覆審後的覆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標準覆審是由各主管部門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對需要覆審的標準要收集實施中的問題分類整理。覆審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經覆審的標準要用書面形式分別作出覆審結果,如覆審簡況、處理意見、覆審結論和依據等。以確認現行標準是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
標準覆審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行業技術進步。
4、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環境。
5、保證人身財產安全和健康。
6、合理控制強制性標準範圍。
標準覆審結論分為3種: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
1、繼續有效:標準的技術內容仍符合當前技術水平,滿足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繼續有效還包括修改和限用。修改是指標準內容經少量修改仍能滿足需要,以標準修改單的形式予以確認;限用是指標準內容適用於現役產品,不得在新設計、新產品中使用。
2、修訂:標準的技術內容需作較大修改才能符合當前技術水平,滿足行業發展和市場需要,或需要改變標準性質。
3、廢止:標準適用的產品已退出市場,涉及的主要技術已被淘汰;標準內容被其他標準所涵蓋或替代;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屬於企業內部規定等。
標準也要與時俱進,保證其有效性和先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