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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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權利金亦稱權價或保險金,是指購買或出售期權的價格,也即期權買方為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相關商品期貨合約的權利而支付的由期權賣方所收取的金錢。
對期權買方而言,他支付了一定數額權利金後,就取得了上述權利;而對期權賣方而言,他收取了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期利金,就必須承擔履行期權合約的義務。
由於期權權利金是市場價格出現不利於買方變動時買方的最高損失額,故又稱作保險金。
因它是購買或出售權利的價格,所以也稱為權價。
期權權利金是期權合約中唯一的變數,其他條件均已事先規定,期權權利金的多少取決於整個期權合約、期權的到期月份及所選擇的履約價格。期權權利金的最終決定,必須經過期權買賣雙方的經紀人在期貨市場上以公開喊價、公平競爭後才能形成。
內涵價值,是指立即履行期權合約時可獲取的總利潤,它反映了期權合約中預先規定的履約價值與相關期貨合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係。
期權時間值是指期權合約的購買者為購買期權而支付的權利金超過期權內在價值的那部分價值。期權購買者之所以願意支付時間價值,是因為他預期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價的變動,期權的內在價值會增加。
貨期權權利金的影響因素除了已提及的市場價格波動的方向和合約的有效期以外,還有市場價格反覆波動的程度,履約價格和短期利率水平等因素。分析如下:
(一)市場價格波動的方向和程度
商品期貨市場價格的波動方向影響著期貨期權權利金的制定。對於看漲期貨期權來說,當商品期貨價格趨於上升時,其權利金價格就提高,反之則下降,而對於看跌期貨期權來說,當市場價格趨於下降時,其權利金價格就提高,反之則下降。
商品期貨市場價格的波動程度也會影響期貨期權權利金的價格。假如其他因素不變,那麼商品期貨市場價格反覆波動的程度越大,期貨期權權利金就越高。這是由於相關商品期貨價格波動越大,期貨期權轉向實值的可能性也越大。這樣,期貨期權買方行使期權所賦予的權利的機會就越多,他也就願意支付較高的權利金;對於期貨期權賣方來說,市場價格的大幅度波動使其面臨的市場風險增大,因此他就會提出較高的權利金要求。
(二)期貨期權合約剩餘的有效期
期貨期權所剩俄的有效日期越長,其權利金也就越高。這是因為期貨期權有效期越長,期權轉向實值的可能性越大,買方行使期權的機會就較多。其獲利的可能性就越大,他就願意支付較高的權利金。而對於期貨期權賣方來說,期權剩餘的有效期越長,他所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大,這樣,賣方出售期貨期權時所要求的權利金就越高。反之,期貨期權剩餘的有效期越短,其權利金也就越低。這是因為期權有效期越短,買方獲利可能性就越低,而賣方所承擔的風險也越小,這樣賣方就不會提出較高的權利金要求,而買方也不會願意支付較高的權利金。
(三)短期利率
權利金對於期貨期權買方來說是一筆投資資金,如果把這筆投資資金用於其他方面作短期投資,那麼將會得到與短期利率相應的一筆利潤。因此,當短期利率水平較低時,購買期貨期權支付的權利金將會相應增加,反之,所支付的權利金則會相應減少。需要指出的是,這一規律僅適用於期貨期權交易,而不適於現貨期權的買賣。
(四)履約價格
對於看漲期貨期權而言,其履約價格越高,則轉向實值期權的可能性就越小,這樣,權利金就相應降低;而對於看跌期貨期權來說,其履約價格越高,則轉向實值期權的可能性越大,這樣,權利金就會相應提高。
1.時間因素
期權合約所議定的有效期越長,期權權利金也就多。因為期貨產生源於對未來意外事件抱有的不確定性預期。未來時間距現在越近,可預見性越大,依靠期權獲利的機會較小I如果未來距現在越遠,不確定性也隨之增大,買進期權者獲利的機會增大,賣出期權者所面臨風險也越大。期權權利金是隨著期限的變化而變化的。這正好與保險公司對待意外災害保險保戶一樣,投保時間越長,災害發生的機會越多,投保人索賠的可能性也越大,投保人也就被要求繳納更多的保險金。同樣道理,有效時間較長的期權合約需支付較多的權利金。
2.價格因素
相關商品的期貨市場價格波動是影響期權權利金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期權交易過程中,一份期權合約可能多次易手,而隨著期權合約有效期的逐漸臨近,時間因素對期權價格水平影響已大大削弱,而期貨市場上相關商品價格波動的輻度則成為確定期權價格的關鍵。價格波動指在某一既定時間的價格變化,通常用年率計算的日價格變動輻度百分比來表示。如果期權合約中的商品在期貨市場上的價格在一段時間內變化較小,那麼排除突發事件如災害、政變等因素的影響,該商品近期內很難出現價格上的逆轉,期權售方也不可能出價很高,買方也不會接受較高的期權價格;如果近期相關商品變幻莫測,則不確定性增加,權利金也就因而提高。相關商品價格波動增加了使期權向實際價值方向移動的可能性,因而期權費增加。這就是期權價格受相關產品價格因素影響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