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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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鏈接是指從一個網頁指向一個目標的連接關係,而在一個網頁中用來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段文本或者是一個圖片.當瀏覽者單擊已經鏈接的文字或圖片後,鏈接目標將顯示在瀏覽器上,並且根據目標的類型來打開或運行,此種鏈接下用戶可以明白地瞭解到設鏈網站和被設鏈網站的關係。但深度鏈接較普通鏈接的特別之處在於,用戶無法知道設鏈網站設立了鏈接,其將被鏈網站的網址隱藏是在自己網站中,用戶無法感受到網站的切換和信息的變化。[1]
普通鏈接的法律問題[2]
普通鏈接又分內部鏈接和外部鏈接,內部鏈接是指網路使用者在某個網站的網頁上點擊了頁面上被網站預先設置了鏈接的文字和圖片後,網路系統自動轉入了他人的網站的首頁,使用戶明確認識到自己已經脫離了先前進入的網站,轉入了他人的網站,即另外一個網站。內部鏈接是點擊設有鏈接的文字和圖片後,並不自動轉入他人的網站的首頁,而是直接跳轉到他人網站中的相關頁面,所轉入的頁面上一般會有新進入的網站的文字和圖片等標誌性信息,用戶仍然可以明確認識到已經轉人他人的網站,脫離了先前進入的網站。也就是說在普通鏈接的情況下,瀏覽者只需點擊鏈接標誌,瀏覽器就能顯現出被鏈接的文件,此時,瀏覽者能夠十分清楚地瞭解到其所處的網站及文件的來源。這種鏈接本身不會侵權,但是,並非是所有的普通鏈接的設鏈網站均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設鏈者明知被鏈接的網站、網頁或信息存在權利瑕疵情況下,仍不採取相關斷開或移除措施,設鏈者應當與侵權網站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作了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對普通鏈接的設鏈者,其承擔的是主觀過錯責任。由於互聯網上網站間具有開放性與互聯性,網上的信息、內容龐雜,設鏈者根本無法,也不可能就其網站上所鏈接的內容是否存在權利問題先行進行審查,何況其也無法干涉他人的網站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追究普通鏈接者侵權責任不太現實,因此在事先不知他人網站存在權利瑕疵文件或相關侵權信息的情況下與他人網站設立普通鏈接,權利人去追究設鏈者的侵權責任是站不住腳的,也是無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