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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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豁免即指在一國的相關反壟斷法律中明確將出口卡特爾作為例外,不適用該國反壟斷法。
實行明示豁免的國家主要有美國、澳大利亞、以色列、紐西蘭、加拿大、捷克、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亞等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
例如,美國1918年制定的《韋布一波默倫法》(Wrebb.Pomerene Act of 1918)規定,出口商組成出口協會,就出口價格、數量以及劃分市場等限制競爭問題做出決定或決議是被允許的。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出口貿易公司法))(Export Trading CompanyAct)規定,一個出口商、一群出口商或出口中間商在從事導向外國市場的合作行為前,可以申請一份評審證書。證書持有人所實施的證書載明的行為被認為是合法的,美國政府不能對證書所載明的行為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如果私人提起反托拉斯訴訟,他只能要求賠償實際損失,不能主張三倍損害賠償,同時它必須證明證書載明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不能證明,那麼原告必須向證書持有人支付合理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該法給了出口商更多地豁免理由,進一步放寬了對出口卡特爾的限制。
澳大利亞《出口和貿易慣例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僅與出口貨物/服務的定價和供應有關的合同、協議及諒解只要在達成後14天內報送至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備案,即可獲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