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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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豁免即指在一国的相关反垄断法律中明确将出口卡特尔作为例外,不适用该国反垄断法。
实行明示豁免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澳大利亚、以色列、新西兰、加拿大、捷克、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
例如,美国1918年制定的《韦布一波默伦法》(Wrebb.Pomerene Act of 1918)规定,出口商组成出口协会,就出口价格、数量以及划分市场等限制竞争问题做出决定或决议是被允许的。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出口贸易公司法))(Export Trading CompanyAct)规定,一个出口商、一群出口商或出口中间商在从事导向外国市场的合作行为前,可以申请一份评审证书。证书持有人所实施的证书载明的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美国政府不能对证书所载明的行为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如果私人提起反托拉斯诉讼,他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不能主张三倍损害赔偿,同时它必须证明证书载明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原告必须向证书持有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该法给了出口商更多地豁免理由,进一步放宽了对出口卡特尔的限制。
澳大利亚《出口和贸易惯例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仅与出口货物/服务的定价和供应有关的合同、协议及谅解只要在达成后14天内报送至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备案,即可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