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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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卡特尔就是指出口行业中出口商之间限制竞争的一种联合。具体来说,出口卡特尔就是指一个国家的出口企业为推动出口而商定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或者划分销售市场等行为。
根据出口卡特尔协议的内容,出口卡特尔有如下几种类型:
(1)固定价格、市场划分与顾客分配。这类出口卡特尔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内容是固定出口价格、划分出口市场或顾客。
(2)联合出口销售。联合出口销售协议通常“由供应者之间同意就其货品或服务授予共同销售代理商专属或非专属之销售权,使供应者可以依照预先决定之交货配额预先销售’’。
(3)联合拒绝交易。联合拒绝交易是指竞争者之间以协议方式拒绝与某顾客或某供应商交易,或拒绝据将货品或服务提供给其他的竞争者的行为。
从出口卡特尔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出口卡特尔作为卡特尔的一种类型,具备了卡特尔的最基本的特点,即同业竞争者的联合,和限制竞争。但与此同时,出口卡特尔自身又具有特殊性,从而区别于其他卡特尔。其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出口卡特尔的参与者为出口国的出口商,任何联合、协议、协同等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出口商在出口国国内完成的,但与其他卡特尔不同,该限制竞争的行为最终影响的并不是限制竞争行为所在国,即出口国的利益,相反,该行为影响的是相应的进口国以及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许多国家对出口卡特尔豁免适用相关竞争法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卡特尔都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但对于出口卡特尔,许多国家不管通过明示或是默示的方式都对出口卡特尔给予了豁免。但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同样享受豁免的卡特尔相比,对出口卡特尔是否应该得到豁免的争议一直没有间断过。可以这么说,如果说“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的说法对其他同样享受豁免的卡特尔而言过于严厉,那么在许多人看来,这种说法对于享受豁免的出口卡特尔来说还是比较恰当的。我们知道,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会有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卡特尔给予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待遇,但无一例外,这些豁免都有相应的法学及经济学理论作为基础,比如农业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并且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条件,正是出于其所具有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各国政府才在竞争法的实施中,允许农业领域的各生产商协同合作,避免竞争。标准化卡特尔和专业化卡特尔能够享受豁免,原因就在于其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就出口卡特尔而言,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出口卡特尔限制了出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破坏了竞争的自由和公平,损害了进口国的利益和国际贸易秩序,从竞争自由的角度考虑,出口卡特尔并不存在能够享受豁免的正当理由。
第三,与其他在一国境内的卡特尔不同,出口卡特尔往往受到进口国反垄断机构的规制。尽管出口卡特尔的限制竞争行为发生在出口国境内,但由于出口国对该国的出口卡特尔给予了豁免,因此进口国作为“受害国”只能通过自救的方式,减少他国出口卡特尔对本国市场及消费者的损害。同时,出口卡特尔与国际卡特尔也不相同,虽然都涉及到一国以上的市场,但对于国际卡特尔,各国一般通过合作给予打击,然而对于出口卡特尔,这种合作目前还未广泛地被各国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