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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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合同(Contract Having no Right to Pun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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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權處分合同,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具體來說,無權處分行為經過追認可以生效;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也可導致無權處分行為有效。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1、行為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2、行為人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而處分了他人財產。
3、因行為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
4、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1、無權處分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處分權與所有權一般是一致的,但也並非完全一致。如破產人對破產財團的全部財產,雖有所有權但無處分權;共有人雖享有所有權,但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而夫妻婚後所得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一般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單獨以共有人之一的名義為處分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例外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或共有人之間的協議由某個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不是無權處分。
2、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就構成無權代理。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此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只有在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才有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且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合同無效。因此,無權處分合同也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在合同成立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的,相對人可以依該合同取得所處分的財產;否則,相對人不能取得所處分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