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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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使用權是通過租賃、許可使用取得的對無形資產使用和收益的權益,與所得權相比,最大區別是沒有最終處置權。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即無形資產出租,而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主要表現為出售無形資產,此外,也包括用無形資產抵償債務、用無形資產換入非貨幣性資產等。用不同方式轉讓無形資產,其相應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不同。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納營業稅額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稅率為5%。由於不同方式轉讓無形資產的會計賬務處理不同,相應地轉讓無形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也不相同。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僅僅是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方仍保留對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受讓方只能取得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在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情況下,由於轉讓企業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不註銷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的營業稅屬於與轉讓有關的支出,因而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例如】A公司與H企業於2002年底達成協議,A公司允許H企業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標,H企業於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50000元。則A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每月月初收到商標使用費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0
同時計算出應繳納的營業稅(50000×5%),並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其他業務支出 2500
貸:應交稅金——交營業稅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