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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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使用权是通过租赁、许可使用取得的对无形资产使用和收益的权益,与所得权相比,最大区别是没有最终处置权。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即无形资产出租,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主要表现为出售无形资产,此外,也包括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等。用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其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不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纳营业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由于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同,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属于与转让有关的支出,因而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如】A公司与H企业于2002年底达成协议,A公司允许H企业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标,H企业于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50000元。则A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每月月初收到商标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同时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0×5%),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 2500
贷:应交税金——交营业税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