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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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不可抗力(Force Majored in Tou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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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旅游不可抗力[1]
旅游不可抗力是指締約當事人訂立旅游合同後,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避免和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當事人不能按期履行或全部履行旅游合同的情況。通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當事人一方,可以據此免除履行或推遲履行旅游合同的責任,而另一方則無權向對方要求賠償。
按照旅游不可抗力的起因,一般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基本類型。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在旅游服務貿易中,各種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都屬於旅游不可抗力的範圍,如達到一定強度的自然現象所引起的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是客觀的,而非任何人為因素造成的,其排除了原告和被告的過錯因素,也排除了第三者及社會或國家的過錯因素。
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不可預見性,即人們對某些具有強大強制力的自然現象的發生無法事先預見;二是不可避免性,即自然現象所引起意外事故發生是客觀而且無法避免的;三是不能剋服性,即自然現象所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必然性,足以產生一般人無法抵抗的破壞性後果,即使當事人盡到一般善意之人乃至專業人員應盡的各種努力,也不能免除的損害。
2.社會原因的不可抗力。在旅游服務貿易中,各種社會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也屬於旅游不可抗力的範圍,如戰爭狀態、武裝衝突、社會騷亂等。社會原因的不可抗力同樣排除了原告和被告的過錯因素,也排除了自然原因或國家原因造成的過錯因素。
社會原因所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也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不可預見性,即當事人對各種社會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無法預見;二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剋服,即當事人對各種社會原因弓I起的意外事故無法避免,同時對其造成的損害經努力而無法免除;三是起因的社會性,即引起意外事故的原因來自於社會,而並非是由於當事人的過錯,也不是自然現象,第三者過錯或國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權力等原因所造成的。
3.國家原因的不可抗力。在旅游服務貿易中,由於國家行使行政、司法職能等某些特別原因引起無法履行旅游合同,也屬於旅游不可抗力的範圍。雖然目前對國家原因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尚無準確的界定,但由於有關的國際規則和法律法規,已明確將某些國家行為造成的損害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國家行為也是產生旅游不可抗力的原因。
在實踐中,作為旅游不可抗力的國家原因,通常主要發生在合同關係領域,而較少發生在侵權責任領域,因此國家原因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也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不可預見性;二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剋服;三是原因的國家性,即產生這一事件的原因來自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權力,而不是由於當事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或自然現象所引起。
旅游不可抗力的條款[1]
目前,由於國際上對旅游不可抗力並無統一明確的規定和解釋,因此旅游活動中哪些意外事故應視作不可抗力,在什麼情況下可因旅游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因旅游不可抗力延遲履行合同,都必須由當事人明確在旅游合同中擬定不可抗力條款,以避免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及其後果的不確定性。因此,根據對不可抗力事件起因和範圍規定的不同,旅游不可抗力條款主要有以下方式:
1.概括式,即當事人在旅游服務合同中對不可抗力作概要的提示,如“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通知對方,併在X 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X X X機構出具的證明書”等。概括式的優點,是包括的範圍廣,符合現代旅游服務貿易實踐的需要;其缺點是若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過於原則,在具體到某一事件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時往往很難判斷,從而容易引發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旅游爭議。
2.列舉式,即當事人在旅游服務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應通過列舉方式逐一明確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於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戰爭、恐怖事件及疫情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時,合同訂立的任何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等。列舉式的優點是比較明確的,一旦在條款中所明確列舉的事件發生時,當事人就可以被免除責任;其不足之處是列舉容易遺漏,一旦發生的事件是條款中沒有明文列舉的,當事人仍然不能免除責任。
3.混合式,即在旅游合同中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併在一起,如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明確規定“由於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戰爭、動亂、恐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時,合同訂立的任何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等”。混合式是比較常用的一種旅游不可抗力條款的訂立方式,其二方面儘可能多的列舉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又通過概括性的定義,儘量兼顧到一些不可能逐一列舉的不可抗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