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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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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新闻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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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媒介官司

  媒介官司又稱“新聞官司”,從字面上可以理解為由新聞引起的訴訟。但是就至今為止的案例以及新聞事業本身的特點,“媒介官司”指向的是新聞侵權訴訟。

  從廣義上說,新聞侵權訴訟是指新聞單位和新聞從業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社會法律,在新聞採訪、寫作、出版和傳播過程中侵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人格權和其他權利,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從狹義上講,是因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介發表新聞或其他作品在內容上引起侵害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合法權益的糾紛而導致的訴訟。目前,新聞界一般取其狹義。

  嚴格地說,因新聞媒介的內容發生的爭議而引起的糾紛有兩大類。第一類是,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新聞媒介如果傳播了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抗拒和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的內容,泄漏國家機密,宣揚凶殺、淫穢色情內容等,其責任人無疑要依法受到追訴。這種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秩序、公共利益,行為人要受到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第二類則是通常所說的新聞侵權訴訟。

媒介官司的產生背景

  其一,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其基本前提。一方面商品經濟的發展更新了人們的觀念,人們認識到了自己的社會價值,就自然而然地學會運用各種理論、法律、政策來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增多,利益交叉,從而發生糾紛的機會就相應增加。

  其二,法制環境的改變,全民意識的增強。各種法律法規的相繼頒佈使社會生活的各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據,因而公民對新聞報道不再是無條件的被動接受,而開始嘗試著以法律的眼光審視。在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受到有意無意侵犯時,能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新聞訴訟的出現和增多,可以說是民主法治化進程中m現的必然的、正常的現象。

  其三,法律法規的缺失和不對稱。法律法規的缺失表現在,由於沒有專門的新聞法,新聞界在應訴時,只能援引憲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而籠統的條文給判決的自由裁定留了很大空間,易被一些批評者鑽了空子,從而使得正常的輿論監督陷於困境。法律法規的不對稱表現在,目前,“媒介官司”主要涉及到民事權利。一般情況下,是將媒介官司放到民法這個範疇來解決,而且是將新聞單位的主體資格作為自然人來處理。而對於媒介行使自己的權利、媒介的權利特征、媒介的特殊要求和豁免的問題,現行法律法規基本沒有規定。這就需要法律給媒介賦予地位和硬度空間。

  其四,“傳媒公民”的媒介素養缺失。“傳媒公民”是指所有從事傳播新聞和信息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綜觀“媒介官司”起因,“傳媒公民”自身素質低下難辭其咎。過去,媒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有很多媒介包括“傳媒公民”把自己視為某種行政級別、行政力量的化身,他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往往忽視了對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 郭愚.試論媒介官司及其對策構成[J].《烏魯木齊職業大學學報》.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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