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堪的納維亞國有企業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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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斯堪的納維亞國有企業管理模式[1]
“斯堪的納維亞”是指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半島,該半島有瑞典、挪威兩國。由於它們對國有企業管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被稱為“斯堪的納維亞國有企業管理模式”。
瑞典的國有企業管理方式[1]
(一)瑞典的國有企業管理方式
以瑞典為代表的“斯堪的納維亞國有企業管理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最大限度的權力下放。
1.所有權的管理方式
瑞典內閣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但它將責任賦於工業大臣。在工業部下設立一個國有企業處(第五處);該處只有8個政府工作人員,由該處具體行使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所有權的行使體現為:給企業制定包括巨集觀目標在內的章程、任免董事會成員、確立股息指標、確保董事會制訂戰略和財務計劃的權力。
2.確保企業的自主性
國有企業處不幹預董事會決策,不過問企業財務和業務狀況,不負責企業管理人員的挑選,不參與企業任何管理事務。審批年度計劃、年度預算、投資、融資、人事政策等重大決策權均屬於企業董事會。只有當企業出現危機並需要國家給予資金支持的時候,該處才會較多地參與決策。因此,在瑞典,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具有與私營企業董事會一樣的權威性。
(二)瑞典國有股份制企業的特點
瑞典國有股份制企業集中在基礎工業(能源、原材料、交通)、公共事業(郵電、通汛、自來水)、優勢加工工業(森林、造紙)和新興高技術工業(電子、生物工程)等重要部門。因在國民經濟中地位舉足輕重,在貫徹國家政策和實現政府制定的社會目標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
2.國有股份處於控股地位
瑞典政府規定國有股份所占比例不得低於50%,且國有股份未經國會批准不得出售和轉讓,以確保國有股份的控股能力。
3.董事長總經理由政府任免
在國會授權之下,由政府各部門委派1—2名代表直接參加董事會;一些重要的公司有時還推選國會議員出任董事,以保證政府通過董事會行使對國有企業的控制權。政府對董事、董事長有提名、選舉和批准權。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但須經政府批准。
4.企業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
政府董事不享有任何特權,不能代表政府對董事會進行行政性直接監督。政府對企業經營活動不加干預,完全放手,享有與私有企業同樣的自主權。在稅收、投資等各項政策上均一視同仁,確保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