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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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者(Cultural To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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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者是指以促進文化交流、瞭解民俗風情、求學、考察、考古、探險等為主要內容的旅游者。他們出游的目的是為了領略異國他鄉的新奇文化、鄉俗,以及不同文化之間的衝突、滲透、融合,以此來擴展視野,增長見識。伴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文化旅游者的數量和關註的範圍方面都有很快的提升。[1]
文化旅游者的特點[1]
文化旅游者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對時間、價格不敏感。這類旅游者具有較高的文化修養,對文化有著濃厚的興趣,一般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其中不乏專家學者,興趣、愛好是第一位的。
(2)消費水平高,但對旅游條件不過分追求。文化旅游者受教育水平高、收入多,對價格不敏感,消費水平較高,由於以追求精神享受和文化交流為目的,對交通、住宿的要求已實現目的為主。
(3)重游率高。對旅游線路的科學性比較敏感,可能會多次到一個地方旅游。這類旅游者對線路選擇,主要看文化內涵的連續性和整體性,如果一次不能瞭解其全貌,他可能會重游。
文化旅游者的類型[2]
將文化旅游目的的核心性和體驗深度這兩個維度結合起來考察,可以得出文化旅游者可能的五種類型:
1.目標明確型文化旅游者——文化旅游是其訪問某一目的地的首要理由,而且獲得深刻的文化體驗(見圖片1)。
2.觀光型文化旅游者——文化旅游是其訪問某一目的地的首要的或主要的理由,但是體驗較前者膚淺。
3.意外發現型文化旅游者——不是為文化旅游的原因而旅行,但是在參與文化旅游活動之後卻獲得深刻的文化旅游體驗。
4.隨意型文化旅游者——文化旅游是其訪問某一目的地的弱動機,產生的體驗是膚淺的(見圖片2)。
5.偶然型文化旅游者——不是為文化旅游的目的而旅行,但是參加了一些活動,獲得了膚淺的體驗。
在某一目的地,任何時候都可以發現所有這五種類型的文化旅游者。旅游者類型的混合情況會因目的地的不同而不同,這主要取決於目的地本身、在目的地參觀的資產以及旅游者的來源。關於目的地的總體意識水平以及目的地作為文化旅游點的聲譽將影響到目的地所吸引的旅游者類型。著名的文化或遺產目的地不僅能夠比不那麼著名的目的地吸引更大數量的文化旅游者,而且它們還更有可能吸引更多目標明確型的文化旅游者、文化觀光者以及隨意型的文化旅游者。由於它們的文化或遺產的突出聲譽,旅游者會特地去訪問這些地方。至於這些旅游者所尋求的是深刻的還是膚淺的體驗,這是可以辯論的。正如波尼菲斯與福勒(Boniface & Fowler,1993)所認為的那樣,一處資產並不僅僅因為它很著名就意味著它已經很好地被理解了。部分參觀者訪問目的地的原因只是為了獲得一種已經訪問過該地的個人身份,或者為自己的影集再增添一張照片而已。許多游客對目的地根本是毫無知識的,或者只有極其有限的知識,因而他們不可能獲得深刻的體驗。而其他的一些旅游者,卻會尋求並享受他們有目的的文化旅游體驗。
某些文化旅游者會比另一些更認真。應該對吸引物進行開發以滿足期望中的文化旅游者類型,而且為不同類型的文化旅游者提供不同程度的參與活動。一位目標明確型的文化旅游者·正在對日本東京的一座古廟作更多的瞭解(圖片1),而一位隨意型文化旅游者則正在中國杭州的一處古廟游覽觀光(圖片2)。
不那麼著名的文化旅游目的地有可能吸引目標明確型的文化旅游者或偶然型、隨意型和意外發現型的文化旅游者。目標明確型文化旅游者會尋求目的地的文化品質。這一類人與斯特賓斯(Stebbin,1996)所謂專門化的文化旅游者是相類似的。至於偶然型、隨意型和意外發現型的文化旅游者,他們是為其他目的而訪問目的地的,但是也會接受該地的一些文化遺產吸引物。多數人只會獲得較為膚淺的體驗——部分原因是由於他們對當地文化的無知,同時也由於文化旅游僅僅是他們旅行的一個邊緣成分。
與此相類似,目的地內的不同場所和吸引物會吸引不同類型的文化旅游者,這取決於體驗的強度,以及為了獲得滿意的體驗個體旅游者必須付出的努力。例如,博物館和美術館就更有可能吸引目標明確型文化旅游者。街道風景、歷史建築和強調樂趣而非體驗的文化旅游吸引物(包括歷史主題公園)則更可能吸引尋找膚淺體驗的人們。
同樣,這些類型中的任何一種旅游者類型都不是排他性的。根據旅行的性質以及旅行的動機,某一個人可能被界定為所有五種類型的文化旅游者的。一位顯然為參觀美術館而旅行的人;可以被歸類為目標明確型或觀光型的文化旅游者。與此相似,某人為探親而休假,但旅行中卻包含了文化因素,他也可以被描述為隨意型或偶然型的文化旅游者,這取決於文化旅游因素在其目的地決定中的重要性。同一人出差旅行,期間參觀了博物館而且獲得了深刻的體驗,那麼他可以被合理地歸類為意外發現型文化旅游者。
在任何一個目的地,文化旅游者的混合構成還受到旅游者來源的影響。對國際旅游者而言,東道主文化與旅行者自身文化的距離越大,那麼目的地吸引目標明確型文化旅游者的可能性就越大(McKercher & Chow,2001)。麥金托什和戈爾德納(McIntosh & Goeldner,1990:257)將文化距離定義為:“旅游者來源地區的文化與東道主地區的文化的區別程度……特定來源地區和目的地地區之間的文化距離越大,某一異向中心的人就可能越希望旅行至那個目的地。”
另一方面,對國內旅游者而言,當訪問地體現出更高的文化接近度時,旅游者就越有可能前去尋求文化旅游體驗。文化或遺產吸引物與國內旅游者的核心價值越接近,吸引目標明確型的文化旅游者的可能性就越大。那些體現持久的民族理想或民族的群體核心價值的文化旅游目的地或文化旅游吸引物,能比那些價值較低的資產吸引更多的目標明確型和觀光型的文化旅游者。
雖然在某一目的地或某一資產地我們能同時發現所有類型的文化旅游者,但是每一類型的旅游者是出於不同的目的來參觀資產的,而且會尋求不同的體驗,理解這一點非常重要。參與文化旅游是試圖獲得某地的意識,或者對某地賦予意義,但是人們可以在同一地點想象不同的“地方”(Ashworth,1999)。這一點給資產管理者以及目的地營銷者都造成了許多有趣的管理挑戰,因為他們的難題是要使資產或目的地對不同的使用者都具有吸引力和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