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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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參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參與政權組織和監督政權運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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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公民政治權利體系中,政治參與權居於核心地位,因為它是民主政治得以組織和運行的民意基礎,也是人民參與民主政權和監督民主政權運作的主要途徑和法律手段。同時,我們還應該認識到政治參與權是反封建的產物,是近代民主政治的表現。如果沒有近現代民主體制的確立和實踐,人民對政治的參與就不可能存在,政治參與權也就無從談起。政治參與權是在民主狀態下人民依法享有的最根本的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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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參與權行使存在的問題[1]
一是與我國特有的政治設計相聯繫,選舉過程中個別政治力量操縱選舉過程、指定選舉的情況較為普遍,加之選舉制度中競爭機制沒有引入,因而,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實現的真實性程度還不高,尤其是被選舉權的自由、依法實現受到種種限制;
二是異地參與選舉的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難以保障;
三是被選舉權享有的條件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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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葉中,韓大元.憲法[M].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