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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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事業單位是指政府為實現特定目的而批准設立的事業法人。團體組織是指各黨派及政府批准的社會團體。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人不包括國有企業,主要是考慮到企業是生產經營性單位,其資金並非全部是財政性資金,存在資金來源多元化;而且是其採購活動涉及到生產的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採購的規定運作。
1、委托權。政府採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
2、自行選擇權。政府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同時,政府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簽訂協議權。政府採購人依法委托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應當由政府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4、資格審查權。政府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5、聯合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只是,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供應商的條件,並應當向採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