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類公務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政務類公務員又稱政務官,一般是指由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具有嚴格的任期,與內閣共進退的公務員。在我國,政務類公務員則是指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各級政府組成人員。
按照我國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各級政府組成人員是: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委、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組成。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1]
1、職業黨務工作者。鑒於中國共產黨掌握著公共權力的核心,居於法定執政地位,在各級黨的機關里,由黨的代表大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選舉產生或者由黨的委員會任命產生的專職從事黨務工作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應該政務類公務員納入政務類公務員行列。
2、政府組成人員。
3、政治任命人員。由政府首長政治任命承擔政府首長的助理性、特派性、代表性工作的一部分人員,包括政府機構和黨組織的咨詢機構、政策研究機構的組成人員,參謀人員、智囊團成員和臨時機構組成人員等。
4、特別職公務員。主要是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執行特殊政治職能的公務員。主要有各級人民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職正副委員長、專職主任以及其專職常委等。
以往的“參照執行、管理”制度只是權宜之計,這些機關的人事管理性質與行政機關相類似,參照西方國家經驗,可將此類特別職人員納入公務員行列。另外,人大代表專職化的呼聲越來越高,一旦實現,就應納入政務類公務員行列。
政務類公務員和業務類公務員的區別
這兩類公務員的主要區別在於:
1、產生方法不同。政務類公務員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或任命;業務類公務員的錄用要通過法定的考試,公開競爭。
2、任期不同。政務類公務員有法定的任職期限;業務類公務員實行常任制。
3、職責不同。政務類公務員主要是制定政策,並負有相應的政治責任;業務類公務員主要是執行政策和從事具體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相應的行政責任。
4、評價依據不同。對政務類公務員的評價是以政績為主要依據;對業務類公務員的評價是以工作實績為主要依據。
5、管理機關不同。政務類公務員由選舉產生他的同級國家權力機關按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業務類公務員由國家行政機關按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