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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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結合指中央要對權利“該放的放,改管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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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結合原本僅指改革初期為解決政企不分問題而提出的把經營管理權下放給企業,現在已經擴展為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審批制度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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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管結合既要解決越權越位問題,又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做到放活不放任。市場能辦的,多放給市場;社會可以做好的,就交給社會;政府管住、管好它應該管的事。
- “該管則管”,要加強市場監管。把權力放下去,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公平的發展環境。當下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還不是很規範,尚且存在違法經營、不講誠信的行為,如若對此放任自流,不聞不問,那麼經濟很慢進一步發展,很難釋放更多改革紅利。因此,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老賴”無處藏身。
- 進一步簡政放權,需要放管結合,要齊頭併進。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既要積極主動地放掉該放的權,又要認真負責地管好該管的事。這就意味著該放的放,不該放的不放,不能為了放權和簡政而亂放。如果說放權體現了政府自身改革的勇氣,那麼管理則表現政府對自身責任的擔當。唯有放管並重,“把該管的管好,把該放的權力放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方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新動力,使改革紅利惠及最廣大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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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放的審批事項,要讓地方能接得住、管得好,方管結合朴實而深刻,很接地氣,既有巨集偉規劃,又切中時弊。長短結合,高低結合,從現實出發,以不斷的完成不斷地逼近完美。這正是腳踏實地的行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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