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遲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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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遲課稅,指的是英美等國規定的:本國公司在海外子公司的利潤不匯回不對其徵稅,只有匯回母公司時再對其課稅。此規定使得有些跨國集團將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子公司的賬面上從而規避母公司所在的高稅國的稅收。
英美等國家最初規定“推遲課稅”的目的是為了使本國的跨國公司能夠在海外與歐洲大陸國家的公司進行公平競爭。因為歐洲大陸國家多使用免稅法來避免國際重覆課稅,即本國公司在海外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到規定的要求其來源於海外公司的股息、紅利就可以在本國免稅。而有了“推遲課稅”的規定,英美國家的公司可以有效地規避本國的所得稅。
因此,在各方巨大的壓力下,美國在1962年率先頒佈了所謂的“外國受控公司立法”,部分的取消了推遲課稅的規定,稅後加拿大、德國、日本、法國、英國、紐西蘭等國家都紛紛效仿,目前全世界已經有20多個國家頒佈了相同的立法。我國由於稅法中沒有“推遲課稅”或對國外所得免稅的規定所以不需要相關的立法。
納稅人如果能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推遲納稅。推遲納稅對納稅人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繼續享用這筆資金,並從中獲利;二是用利息率進行貼現後,未來應納稅款的現值會有所減少。例如,假定納稅人將推遲納稅而節省下來的錢用於投資,投資的收益率為10%,所得稅稅率為30%,那納稅人投資的稅後收益率為7%。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納稅人將1000元應納稅款推遲到十年後繳納,則這1000元稅款的現值僅為508元。如果納稅人當年就用這508元進行投資,則下一年的本金和稅後利息之和為544元。納稅人如果每年都將本金和利息用後投資,則十年後508元則會增值到1000元。如果納稅被推遲的時間較長,市場利息率更高,則推遲納稅給納稅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就更大。
在許多國家,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的方法。實行這兩種折舊法,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不會減少,但由於企業前期計入成本費用的折舊額較大,應稅所得額較小,稅款主要被推遲到後期繳納,這樣各年繳納稅款之和的現值會有所降低。國外企業往往還通過選擇有利的存貨成本的計價方法來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例如,當物價存在上漲趨勢時,企業可以選擇後進先出法計算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因為在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後購進的原材料價格會比先購進的原材料價格高,企業優先用較高的價格計算原材料的成本,無疑會把一部分利潤>利潤推遲到後期去實現,這樣就可以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英美國家的“推遲課稅”規定也給許多企業提供了推遲應稅所得實現的機會。英美國家根據居民管轄權,一般都要對本國公司的海外利潤徵稅,但為了鼓勵跨國公司在海外的經營和發展,所以規定跨國公司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在匯回本國前不對其課稅,只有這筆境外所得被匯回時再對其徵稅。由於有這種規定,英美國家的跨國公司出於稅務籌劃的考慮,往往要將自己的海外利潤滯留在國外,使這筆利潤不符合應稅所得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