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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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證據是指單位申報的各項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單位收集到的與本單位資產損益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單位的撤銷、合併公告及清償文件;政府部門有關文件;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公安機關的結案證明;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保險單位的出險調查單和理賠計算單;企業的破產公告及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明等。
(2)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單位的某項經濟事項出具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社會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鑒定機構等。
(3)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是指單位對涉及資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掛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鑒定意見書等。主要包括: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單位的內部核批文件及情況說明;資產盤點表;單位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因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的責任認定意見及賠償情況說明;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