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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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一系列損害方式,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6)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的規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本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