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承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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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承包制(Bidding Invitation Contrac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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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承包制一種工程管理制度。它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以建設單位(業主)為主體的招標發包;二是以承包單位(承包人)為主體的投標承包。招標承包制是把競爭機制引入工程建設,摒棄國家下達施工任務的舊體制,打破了施工企業的鐵飯碗,促使其以“承包人”的身份參加競爭,力爭在競爭中取勝,這是我國建築業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
招標承包制是在承發包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承發包制度是商品經營的一種方式。它的基本特征是銷售活動先於生產活動。商品銷售先於生產,其實並不是建築施工特有的。凡是價值十分昂貴或是具有單件性的商品,常常採取先預售後生產的方式。價值昂貴,對於生產者要求籌集一筆巨大的墊支資金,如果收不回資金就會造成重大的虧損。當然,經營風險大,如果得益率相應很大,也還是可以去冒這個風險。有些商品雖然價值不一定十分昂貴,但它具有單件性的特點,不能成批量生產。由於現代金融信貸業的發展,假定有銷售的可靠市場,投資者還是樂於去籌集資金的。這就是為什麼採取開發性經營生產標準化廠房和公寓,然後出售出租的原因。但工業標準化廠房也好,住宅也好,在全部土木工程中畢竟只占較小比重,其他建築施工工程,如水利樞紐工程、石油鑽井、鐵路、港口等等,幾乎沒有建後出售的可能。所以大量建築工程產品邏輯地形成預先銷售然後生產的經營方式。
然而,先有買主然後才進行加工或生產,並不一定和承發包相聯繫。建築工程採取雇工營造方式,歷史持續很久。歐美18世紀以前大體還是採用雇工營建,建築產品價格是以實際造價結算為主要方式。承發包方式只是在19世紀初才逐步興起,原因在於雇工方式加大工程雇主的管理難度。建築工程產品的需要者不可能全都自己組織興建。買方的外行,生產者的內行,必然導致買方控制工期、質量、造價的困難。承發包制度在建築管理上具有突破性的作用,有助於解決買方控制的困難。
但是,承發包制只能解決按一定目標雙方包定,保證目標的實現,卻不能解決目標的優化。當承包者處於絕對壟斷的地位時,投資者事先擬定的目標是確保了,但價格是不是合理,工期是不是可以再短些,工程質量是否還能提高等等,都沒有把握。招標投標制也是歷史上應用很多、很古老的經營方式,因此,承發包制度很自然地和招標投標制相結合,產生了工程招標承包方式。
為瞭解決工程投資者購買目標的優化,工程招標承包制應運而生。這種優化是通過市場招標選擇來實現的。招標制的目的和實質,是通過工程承包者之間的競爭來選擇確定的經營形式。投標則是建築業者競爭的特有形式。
其他行業的企業間的競爭體現在商品生產上,消費者在市場上通過“貨比三家”來實現自己的購買意圖。建築業則不同,任何投資者很難在市場上找到現成的商品。所以建築業的競爭是企業與企業,投標者與投標者的公開直接競爭。投資者作為買方,是競爭的裁判者。投資者所直接選擇的不是產品,而是企業。
競爭迫使施工單位把信譽擺在第一位。建築業的競爭不僅是生產管理、技術、效率和質量的競爭,而且是經營藝術的競爭。建築業的競爭是具有很大風險的競爭,如果加工工業的產品推銷不掉,還可以更新換代,生產新的產品;而施工單位一旦信譽掃地,失掉信任,要想東山再起,就困難得多。
招標承包制是對工程、貨物或服務項目的採購,採用招標投標進行發包承包的一系列活動所依據的原則、程式、方式、方法、法規、制度等的總稱。
招標承包制的好處:
(1)有利於按照基建設程式,確保工程質量,加快建設速度,提前發揮投資效益。
(2)有利於節約基建投資。
(3)簡化了結算手續,減少了甲和乙方之間的扯皮現象。
(4)能夠促進施工企業積極競爭,有利於施工企業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