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船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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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保險(Ship Scrapping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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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保險是指以拆船人在拆除廢舊船舶過程中因意外災害事故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險。拆船保險的保險標的主要是應拆的船舶或海上裝置,包括拆卸的回收品、再生品、回爐品、用於拆船工程的浮吊、起重機械設備、駁船、鏟車、工具、器材等亦列入拆船保險的承保項目範圍。
拆船保險的責任範圍[1]
拆船保險責任範圍是指拆船保險中保險人的責任範圍。根據我國拆船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章規定,拆船保險的責任範圍是:
(1)保險船舶(不含已拆解部分)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
①雷擊、龍卷風、地震、滑坡、海嘯;
②火災、爆炸、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
③發生上述事故時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保險船舶在拆解過程中因滑灘而發生的必要施救費用。
(2)被保險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所載貨物或碼頭、港口設備或其他固定建築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船舶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
(3)保險船舶在拆解中發生爆炸造成第三人財產的直接損失和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
(4)在保險船舶的拆解過程中,由於直接拆解而造成意外事故致使拆船廠內的人身傷亡,按規定應支付的醫葯費和給付。
拆船保險的除外責任[1]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3)船舶沖灘未達到預期狀態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4)用於拆解的機械、設備、工具等不論任何原因的損失;
(5)污染或清理航道;
(6)偷盜;
(7)其他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損失。
拆船保險的保險金額[2]
拆船保險的保險金額分兩項確定:一是被拆船舶本身的保險金額以該被拆船舶的買入價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二是拆船工具、設備等均以拆船人的賬麵價值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損失時,上述兩項損失的賠付也以各自的保險金額為最高限額,但對於施救、保護及整理費用則在保險金額限度內另行計算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