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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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消滅(Mortgage el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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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消滅是指抵押不復存在,任何人都不再享有抵押權的情形。
引起抵押消滅的原因[1]
- 1.主債權消滅
因為抵押是一種擔保,如前所述,擔保是具有從屬性的。既然主債權消滅了,那麼抵押也就不再存在。所以,主債權因債務人清償、抵銷、免除等原因而完全的、絕對的消滅,抵押權也隨之消滅。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權並不當然消滅:
(1)主債權部分消滅。《擔保法解釋》第71條第1款規定: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舉例來說,A向B借款10萬,並以自己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後來清償了8萬,剩餘2萬,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主債權的部分消滅,原來的抵押物即房屋仍然要作為剩餘2萬的擔保。(2)主債權因第三人的清償而消滅。第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主債權消滅,但是抵押權不能消滅。因為,第三人在此時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可以代債權人的位置行使抵押權。舉例來說,A與B之間存在債務關係,A以自己的汽車作為抵押物,A的朋友C替A償還了欠B的款項,那麼A與B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隨之消滅,C代替B取得了汽車的抵押權,這樣才能保證C向B的追償權。
(3)債權轉讓。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的,享有債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原債權人的債權消滅,新債權人取得債權,原債務人仍然是債務人。所以這種債權消滅只是相對的消滅,所以原抵押權只是換了主體,並不消滅。《擔保法解釋》第72條第1款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 2.抵押人為物上保證人的,主債務轉移
物上保證人,即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的情況。第三人之所以作為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是出於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殊關係,在實踐中往往是親戚朋友或者有經濟往來等。任何人都不可能無緣無故為他人作抵押人的。所以在這種情形中,主債務轉移,也就是債務人將其債務轉讓給其他人,由其他人對主債權人負擔清償,這時候抵押權也失去了原來的特殊關係和信用,不應存在。當然,抵押人如果同意繼續為新債務人承擔抵押責任的話,抵押權可以繼續存在。《擔保法解釋》第72條第2款規定: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 3.抵押物消滅
抵押權是以抵押物為基礎的,抵押物消滅,抵押權也隨之消滅。例如,作為抵押的房屋在洪災里完全倒塌,那麼抵押權也就失去了實現的條件。但是,我們在前面講到過,抵押物有代位物的,抵押權仍然可以存在。如果倒塌的房屋存在保險關係,那麼房屋的保險金就應當讓債權人優先受償。《擔保法》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消滅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擔保法解釋》第8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 4.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實現後,設定抵押的目的已經達到,抵押權當然消滅。
- ↑ 吳偉民.借款擔保法律課堂[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