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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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消灭(Mortgage el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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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消灭是指抵押不复存在,任何人都不再享有抵押权的情形。
引起抵押消灭的原因[1]
- 1.主债权消灭
因为抵押是一种担保,如前所述,担保是具有从属性的。既然主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也就不再存在。所以,主债权因债务人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完全的、绝对的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
(1)主债权部分消灭。《担保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举例来说,A向B借款10万,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后来清偿了8万,剩余2万,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主债权的部分消灭,原来的抵押物即房屋仍然要作为剩余2万的担保。(2)主债权因第三人的清偿而消灭。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主债权消灭,但是抵押权不能消灭。因为,第三人在此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可以代债权人的位置行使抵押权。举例来说,A与B之间存在债务关系,A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A的朋友C替A偿还了欠B的款项,那么A与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C代替B取得了汽车的抵押权,这样才能保证C向B的追偿权。
(3)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享有债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债权人的债权消灭,新债权人取得债权,原债务人仍然是债务人。所以这种债权消灭只是相对的消灭,所以原抵押权只是换了主体,并不消灭。《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 2.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主债务转移
物上保证人,即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第三人之所以作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出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实践中往往是亲戚朋友或者有经济往来等。任何人都不可能无缘无故为他人作抵押人的。所以在这种情形中,主债务转移,也就是债务人将其债务转让给其他人,由其他人对主债权人负担清偿,这时候抵押权也失去了原来的特殊关系和信用,不应存在。当然,抵押人如果同意继续为新债务人承担抵押责任的话,抵押权可以继续存在。《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3.抵押物消灭
抵押权是以抵押物为基础的,抵押物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例如,作为抵押的房屋在洪灾里完全倒塌,那么抵押权也就失去了实现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前面讲到过,抵押物有代位物的,抵押权仍然可以存在。如果倒塌的房屋存在保险关系,那么房屋的保险金就应当让债权人优先受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消灭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后,设定抵押的目的已经达到,抵押权当然消灭。
- ↑ 吴伟民.借款担保法律课堂[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