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授權資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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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授權資本制(middle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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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授權資本制是指公司設立時,也要在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並只需發行和認繳部分資本,公司即可成立,未發行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發行,但授權發行的部分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的一定比例。
折中授權資本制的內容[1]
折中授權資本制規定了公司成立時發行的股份比例,並且對授權董事會發行股份的數額予以限制,規定其發行比例和期限。這種制度是在授權資本制的基本上,納入了法定資本制的要求,其核心是授權資本制。
原實行法定資本制的一些大陸法國家和地區,如日本和我國的臺灣地區實行的是折中授權資本制。日本商法典規定,公司設立時發行的股份總數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1/4。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56條規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的1/4。
折中授權資本制的特點[2]
折中授權資本制既保留了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優點。又在一定程度上剋服了二者的不足。20世紀50年代以後,這種授權資本制在大多數西歐國家實行,充分反映了各國關於公司資本的立法在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