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授权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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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授权资本制(middle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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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缴部分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折中授权资本制的内容[1]
折中授权资本制规定了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比例,并且对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数额予以限制,规定其发行比例和期限。这种制度是在授权资本制的基本上,纳入了法定资本制的要求,其核心是授权资本制。
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一些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实行的是折中授权资本制。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4。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56条规定,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1/4。
折中授权资本制的特点[2]
折中授权资本制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20世纪50年代以后,这种授权资本制在大多数西欧国家实行,充分反映了各国关于公司资本的立法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