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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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商拒絕或者未能完成其合同義務。承包商違約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違約嚴重,業主可以解除與承包商的合同。
一般地,法院判決業主可以取得合同價格與已完成建築物實際費用之間的差額作為損失賠償,用於在承包商違約以後完成工程施工的費用。這一方法的基本原則與計算合同損失的目標是一致的。即授予受害人約定的利益。
某建築承包商與業主簽訂了一個房屋建築合同,假設合同總價款為70萬美元(合材料費),由業主按建設進度付費。在承包商部分履行了合同並收到業主支付的40萬美元工程款後,承包商拒絕或是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此時如果業主請其他承包商完成該項工程需要的合理費用為40萬美元。為了將受承包商侵害的業主置於假設合同已履行完的狀態——花70萬美元建好一座房屋,法院應判決違約承包商向業主支付10萬美元賠償金,即業主完成合同約定的履行需要多支出的成本。因此在這類情況下,“完成約定履行所需成本法”是業主作為受侵害一方應得違約賠償金的通常計算方法(扣除其無需繼續履行合同而節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