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忠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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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雇員忠誠保險,是指當企業雇員在雇佣期間實施對企業不忠實的活動,包括舞弊活動等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事件後,保險公司對企業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由於有了保險,發生雇員舞弊事件後,企業管理層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賠償,就需要報案。只要報案,就必須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對案件進行徹底的調查,真相就有機會揭開;
其次,由於有了這個保險,管理層在調查處罰問題雇員時,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雇員配合,問題雇員也失去了要求領導網開一面的理由,領導層的壓力因而大大減少;
第三,由此帶來的結果是,當雇員知道有了這種保險,事件發生後保險公司將直接介入調查,領導也難以為自己的行為進行庇護,一些有舞弊動機的雇員就會打消作案的念頭;
雇員忠誠保險的承保形式[1]
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的承保形式大抵有以下三種類型:
(1)指名保證保險,即以特定的單個雇員為被保證人的保證保險。
(2)特定職位保證保險,即以用人單位特定職位上的所有雇員為被保證人的保證保險。若其中一名雇員離職並補上一名新雇員,則對新雇員的忠誠保險自動生效而無須變更保險合同,也無須通知保險人。但是,職位本身或被保證人人數發生變化時,用人單位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3)總括保證保險,即以被保險人全體在冊員工為被保證人的保證保險。
- ↑ 陳榮文.論企業防控雇員誠信風險的制度構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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