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生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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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生態補償是以政府的財政支持為後盾、以相關法律為支撐和保障、以土地徵用者、被徵土地者、被徵土地相關地域生態利益協調為條件的系統工程,促進了土地資源與環境、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徵地生態補償是指需用土地人就徵用取得土地後對土地權利人的生態損失所給予補償的一種制度。它是解決土地徵用中徵地者與被徵地者生態利益矛盾衝突的基本制度,是國家對個人或團體生態權益的公力救濟途徑。徵地生態補償的手段是使徵用土地的生態成本或生態收益的外部性內部化;實質是因徵地造成的生態利益損益的懲罰或激勵,是生態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1]
徵地生態補償的實質[1]
徵地生態補償從實質上來說是生態補償的一種,其實質仍然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進行的補償,是對這種破壞行為進行收費或採取其他補償性措施的方式。但是徵地生態補償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它將生態補償的主體確定化明確指向了徵用地,使生態補償有更強的操作性,而且,生態補償中只有國家有受償的權利,但在徵地生態補償中,補償的主體將不僅僅是國家,而且直接涉及到了土地的所有者。
徵地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2]
1.土地利用的外部效應比對與補償的欠缺
徵地生態補償中,土地的利用由土地的普通生產向土地的其它開發利用轉變。這種利用方式的轉變,其產生的外部效應存在著差別。
土地在普通生產的過程中,通過在土地上進行的種植、造林等生產,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同時也對水土保持、空氣等生態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土地上的普通生產行為是一種有益的無償行為,對生態環境是有益的,對於生態環境而言,是一種正外部性。
土地在被徵用後,用於房產的開發及一些企業的建設,對生態環境必然會起來一定的破壞作用,對於生態環境而言是一種負外部性。根據外部性的基本理論,外部性的存在對經濟活動是有害的,不利於資源的配置和合理使用,也就是說,正外部性應該得到補償,負外部性應該承擔外部不經濟後果,以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
土地在徵用前後,是一個正外部性向負外部性轉變的過程中,因此被徵地的土地所有方因其正外部效應則應得到補償,而土地開發方因其負外部效應則應承擔其外部成本。長期以來,國家通過稅收等手段對那些生產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產生負外部效應的企業等進行管理,然而,對於那些在生產中對生態環境產生正外部效應的土地所有者則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以及相應補償,從而導致了生態環境保護的片面性和消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態保護的難度。
2.公共產品理論與政府的干預功能
生態環境是公眾的生態利益的實際體現,生態環境在經濟活動中是一種與經濟活動息息相關而又相對獨立的一種產品,一方面給人們帶來生態效益,由全體民眾所享有和使用,另一方面其受到損害後,得不到積極的補救,因此生態環境具備了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兩大特征,根據公共產品理論,可將其歸為一種公共產品。
徵地的生態補償與一般性的生態補償一樣,被徵土地所附帶的生態產品也同樣具備了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的兩大特征。公共產品理論的出現就是為了國家干預而確定的,也就是說國家在此過程中應該充分的發揮其行政干預的職能,避免政府在生態保護中的“無為”,而在徵地過程中,被徵地一方往往是農民群體,在經濟活動處於弱勢地位,無法有效保障自身的生態利益,這就要求國家在此過程中加以行政干預,切實保障被徵地方的生態利益得到合理的補償和安置。
3.生態資本理論與總體補償方針
生態資本即生態環境的資本化。生態環境作為一種資本,既體現在其本身的物質產出,又體現在虛化的服務價值,為公眾提供生態效益。生態資本成為資本的一種形式,具有一般資本的一般屬性,表現為它在以盈利為目的,在市場中的運行要遵循市場規律的支配;同時,生態資本又因為其本身的生態屬性,又要遵循相應的生態規律。
生態資本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其不同於一般的特征。一方面,生態資本具有強烈的結構特性,即生態資本內部結構的平衡是決定其盈利大小的主要因素,是最大的物質產出和生態效益的保障。另一方面,生態資本具有長期性的特性。即只要對生態資本合理的運用,依照適度的原則,生態資本可以憑藉自身的自主性,不斷的升值,而達到長期盈利的目的。再一方面,生態資本具有地域性的特性。即地域性決定了其盈利的局限性,這是生態資本的弱點,由於生態資本不具備一般資本可以轉移的特點,使得生態資本在盈利上存在著局限性。
生態資本的三大特征決定了生態補償的方式應該在保障生態資本的最大盈利的基礎上實施。即生態補償的總體補償方針應該是在保障生態環境總體結構平衡的原則上進行區域化的生態補償,這個補償的過程應該是一個長期動態的過程,通過保障生態環境的整體結構平衡,充分發揮生態資本的自主性,兼顧生態資本的區域局限性,以期達到生態資本的最大收益。
根據以上幾個經濟理論,對於我國徵地生態補償制度,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發:以外部效應理論來對生態補償的內涵加以界定,確定徵地生態補償機制中的各個主體;以公共產品理論確定政府在機制中的職能作用,強化政府的經濟干預手段;以生態資本理論中生態資本的特性確定國家的對生態環境的統籌規劃以及各種生態結構的調整措施,使生態資本的效益最大化,並採用多種的補償安置措施對生態利益受損的群體加以補償。
徵地的生態補償的原則[3]
生態是一種公共性產品,具有外部性,在徵地的生態補償過程中,應該體現公平、效率、平等(正義)、完全補償的原則。
第一,徵地生態補償應該體現公平原則
徵地生態補償機制應該既能清除經濟發展過程對生態環境的硬性干擾,也能減緩生態環境問題對經濟發展的不良衝擊,還能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對各群體進行利益整合。徵地生態補償機制應該成為一種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整合效果的生態資源管理模式,從而促進人與自然的平等、社會可持續發展。
徵地生態補償機制的公平原則著重體現在能夠較好地處理區際問題——地域之間因徵地所帶來的環境利益問題。區域之間往往會通過固有的地域聯繫發生環境關係,當發生環境關係時,某一地域的生態環境問題,可以輸出轉嫁給相關地域,從而導致環境問題的轉嫁或利益的轉移,核心是地區間的生態利益補償問題。徵地生態補償過程中對區際問題的鐵條,充分顧及到了生態保護地域與關聯地域的關係、該地域內當代人和後代人的關係,體現了生態問題上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
第二,徵地生態補償應該體現效率原則
環境經濟學理論認為,,商品的成本由生產成本(直接的生產成本)、使用成本(現有使用環境資源而放棄的其未來效益的價值)、外部成本(商品生產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而產生的損失)三部分組成,這三項成本均應由生產者承擔。完善的徵地生態補償機制可以促使生態環境成本和收益外部性的內部化,使生態保護的經濟效益得以實現,而保護生態環境的有益行為因獲得回報進一步形成一種長效的激勵機制。
第三,徵地生態補償應該體現生態正義原則
生態正義包括三條倫理原則一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以及對後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生態可持續性原則要求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能源;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則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自然資源和能源,並應允許其對需要的滿足;對後代負責的原則要求人們以一種不危及後代人滿足其自然資源和能源需求的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能源。徵地補償應該體現上述生態正義三原則,並促進生態補償正義三原則的進一步貫徹。
第四,徵地生態補償應該體現完全補償原則
完全補償是指以被徵用人完全回覆到與徵用前大致相同的生活狀態所需要的代價為補償標準。這種補償包括:直接損失,如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本身的損失;間接損失,如預期利益的喪失、殘餘土地價值的減損、營業停止或縮小的損失、失業或轉業的損失等。上述補償是對經濟上的損失進行的補償,除此之外還有對非經濟上的損失如被徵地者對新的生活環境的不適、精神上的痛苦等的補償,非經濟補償中很重要的一塊是生態補償,這是完全補償的很重要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