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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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是指物權的變動除了交易方的合意外,還必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如動產的交付和不動產的登記等。它與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不同在於它要具備一定的形式。
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分為兩種:
- 物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它是指物權的變動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合意,還需物權合意以及履行登記等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此模式以德國民法為代表。
- 債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它是指無需物權合意,只需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合意並履行登記等法定形式,物權變動就得以成立或生效。奧地利民法與瑞士民法採此模式。
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邏輯[1]
從邏輯角度來看,物權與其變動模式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內在對應關係,不同的物權觀念對應著不同的物權行為和物權變動模式。德國法系傳統物權法理論認為,物權是絕對權,因而其變動規則必然以交付或登記為臨界點。那麼,絕對物權觀念對應下的物權變動模式全景樣式究竟如何?絕對物權及其物權變動模式的存在又依賴於何種條件?
從古羅馬到東亞絕對物權以對世性為核心,並具形式單一性、效力絕對性以及物權變動中交付的現實性、瞬時性、單向性和不可逆性等基本特征。這一假設貌似主觀臆造,實際並非虛幻。絕對物權實際上是人們認識和把握物質世界的一個必經階段。將制度考察的目光回溯到古代不難發現,在人類社會早期非物權制度實踐中,很容易能找到這種“絕對”物權及其變動規則的歷史痕跡。歷史情境中的絕對物權恰如前述,“限於當時的社會生活條件,人對物的支配只能是以一種最簡單、最原始,然而也是最基本的方式進行的,即物之占有。”此以日耳曼法上的“Gewere”制度為其適例。
與古典物權觀念的絕對性相適應,其變動規則也圍繞“交付”為核心而展開,只是為了確保交付的真實性和公示的有效性,真實歷史時空中的物權變動場景瀰漫著濃重的儀式性氛圍。追溯早期物權法不難發現,“讓與行為大都是一大套不能有絲毫疏忽的儀式所重覆著”。日耳曼法上的“Sala”、“donation”、羅馬法上的“曼兮帕蓄”、“擬訴棄權”、英國法早期的“毆打”、古巴比倫西帕爾地區的“木杵傳遞”以及東亞呂宋島北部伊富高人的“伊保義”等儀式都是典型代表。上述場景中的儀式儘管手段各異,但其核心莫不在於以現實的“交付”為中心,並最大限度保證交付的真實性。
- ↑ 劉經靖.物權變動制度視野中的政治哲學意蘊.當代法學(雙月刊).2011年第2期.